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6〕31号)

其他-违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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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0MA5GGP8H6D

地 址:**市宝****社区33****花园二巷6栋厂房二501

法定代表人:吴贻强

本机关对****(以下简称“厨帮公司”)在“****2025—2026学年度**区公办校(园)食堂乳制品批量集中采购项目(C包)”(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厨帮公司在本项目C包组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系C包组的中标供应商。本项目C包组财政预算限额(支付上限)为19,115,200元,厨帮公司中标(成交)综合折扣为0.86。

一、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厨帮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显示由**信测****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EB2507F120123”的《检测报告》。经****管理局**监管局核实,上述《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同时,厨帮公司已承认****公司员工通过P图方式进行制作。

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厨****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主动提前解除合同,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厨帮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管理局**监管局复函、厨帮公司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及合同解除协议等材料在案佐证。

综上,厨帮公司前述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公司送达了《****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6〕2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收到告知书后,****机关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材料。

厨帮公司为本项目C包组中标人,****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前合同已部分履行,根据《〈****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规定,厨帮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号12“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第Ⅱ档裁量档次。厨****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主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46,586.08元(19,115,200元×0.86×15‰=246,586.08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厨帮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厨帮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市**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952),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财政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6〕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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