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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国庆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高国庆进行赔偿。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依据《****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高国庆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00元;
2.被告高国庆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事实和理由
2024年10月中旬,高国庆在其种植的7分田水芹上使用禁用农药“毒死蜱”,并将使用过该农药的水****菜市场销售,获利10000余元。经检测,高国庆被抽样的水芹样品“毒死蜱”检验值为1.43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高国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调解协议内容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国庆于2026年4月13日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账户。上述款项依法上缴国库。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国庆已在检察日报正义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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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
联系方式:0511-****9532 (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