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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备(叉车)采购项目
澄清公告(一)
各报价单位:
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现对****仓储设备(叉车)采购项目(采购编号:****)相关内容进行澄清。
一、原仓储设备(叉车)采购项目采购:叉车采购双方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预付款项,成交单位须于叉车交付前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二、在原仓储设备(叉车)采购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叉车租赁框架服务,原仓储设备(叉车)采购项目业务不变。叉车租赁框架服务具体如下:
1. 租赁采购范围:租赁3吨及以上的叉车(燃油),采购数量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
2. 租赁时间:框架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租赁时间结束,采购人可**框架有效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3. 资格要求:与原公告保持不变,租赁叉车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详见原采购文件技术规范书。标书代写
4. 租赁叉车需提供对应车辆使用登记证或者年审合格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特种设备须额外提供检验合格证。
5. 结算方式:实际使用叉车车型最终以采购人据实选定的车辆型号为准,每月的结算上月度的车辆租赁费,即月度车辆租赁费=∑车辆单价报价 *租车数量;不满1个自然月的该月份车辆租赁费用按当月使用天数/30天 *车辆单价报价计算。
6. 叉车租赁框架服务不纳入本次商务技术评审及价格评审中,报价单位需同时满足叉车采购及叉车租赁服务。
本项目截标时间不变,报价表及租赁协议详见澄清公告附件。标书代写
请各报价单位按澄清公告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采购人名称:****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