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供应商:
我局拟对本部门办公设备维修维护服务项目进行询价,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响应,有关本次询价基本信息如下:
一、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办公设备维修维护服务项目
(二)采购方式:询价
(三)项目报价:办公设备维修维护服务的费用按1年81300元(最高限价)进行报价
(四)中标供应商数量:1家。
(五)服务期限:两年。
(六)结算方式:计办公设备维修维护服务费用按年度结算: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30%,合同履行6个月后,甲方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30%,合同履行10个月后,甲方收到乙方维护过程文件自查报告及正式发票后支付年度剩余的40%款。
二、采购项目内容
(一)工作内容和范围
****(含保健局)办公网络、线路及120台计算机设备、50台打印机及复印机、2套视频会议系统等日常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与更换事宜。
(二)技术服务需求
1.成交供应商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维修维护服务期间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服务流程顺畅,问题处理及时。
2.成交供应商必须派出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驻点在****负责对接跟进此项目,需熟悉****(含保健局)办公设备情况,快速响应设备故障报修。 3.驻点技术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常见办公设备及网络故障,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与****工作人员有效配合。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一)服务地点和时间
(1)服务地点:****,其中****市政府大院。
(2)服务时间: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
(二)故障检修要求
(1)故障响应时效:技术人员自主发现或收到采购人报修通知后,即时响应;若驻点技术员无法解决的,要提前预判,****公司报告,在60分钟内安排专人到达故障现场进行处理。
(2)故障修复时效:2小时内解决问题,完成后以文字形式报至采购人指定的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三)维保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必须为项目配置电脑设备检修、保养工作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仪器仪表等;服务期内若电脑的专业设备或零件因故障、老化需进行更换的,供应商需提前报备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再购买(该费用由采购人单独支付,不计算在本项目预算金额中)。
(2)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长期驻场在采购人处,该人员的工作事宜接受统一安排,其它应急工作时间则由采购人进行调整。
(3)成交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维保热线,维保的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响应,并排除故障。
(4)成交供应商的其它售后服务承诺属于本合同的一部分,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服务水**层级更高的为准。
(四)报价要求报价及评标方式
1.报价要求:以本公告附件报价表所列项目价格为基准进行报价。响应供应商报价中必须包括项目全部内容的费用(包括人工劳务费、设备、交通、通讯、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加班费、利润、各种税费以及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2.评标办法:在全部满足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评分,分数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本项目中标人。当分数相同时,由采购人综合考量后确定。
(五)保密要求
1.供应商对履行本合同期间知悉的采购人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且供应商的保密责任不因本项目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2.供应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采购人工作人员的信息。
3.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服务人员不得擅自记录、复印、拍摄、摘抄、收藏采购人单位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不得随意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严禁将采购人单位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4.严禁私自下载、拷贝采购人计算机内的信息资料,不得擅自携带采购人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严禁将工作中使用计算机储存的敏感内容、内部程序、口令、密码等泄露给无关人员。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五、应提交的材料
(一)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20日17时30分(**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将被拒收。标书代写
(二)文件提交:纸质文件密封后送达或邮寄至**省**市**区****路十号卫生大楼10楼办公室。(联系人:蔡女士,联系电话:0752-****069)标书代写
(三)响应文件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5.报价单;
6.响应函(附件3);
7.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附件4);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附件5)。
六、本公告期限
自2026年4月15日-2026年4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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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