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6-04-1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年加工配置胶凝新材料60万吨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年加工配置胶凝新材料60万吨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市**区渔沟镇蒋桥村1组8号
基本情况:一、项目依托现有厂区进行扩建,新增辊压机、V型选粉机、球磨机等设备,采用计量、预磨粉、选粉、磨粉等工艺,建成后形成年产60万吨胶凝新材料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洗涤用水”标准回用于地面冲洗、车辆冲洗和道路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周边农户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不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3、项目选粉废气和球磨废气中颗粒物密闭收集后经三级覆膜布袋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投料废气、筒仓呼吸废气、运输废气中颗粒物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车辆运输扬尘中颗粒物经洒水抑尘等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中限值;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限值;颗粒物单位边界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
4、合理布局厂房,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收集后外售至有资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劳保用品、实验室废液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6、建设项目建成后以生产区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7、扩建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核定为:颗粒物≤1.625t/a(其中:有组织0.576t/a、无组织1.049t/a)。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东大(淮****公司
编制主持人:谢磊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1********500********410049)
公示期限:2026年4月15日--2026年4月21日
如果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4月21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地址:****环境局综合科
联系地址:**区城建大厦16****环境局16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7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