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油站项目位于**市**县大桥镇沂洋村内,省道 S202 金泰线西南侧,****收费站(宁古高速入口)约0.75公里。宗地总面积3500平方米,用地****加油站)。根据2016年1月25日出具的《出让规划条件通知书》(古建审(2016)25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容积率≤0.285,建筑密度≤28.5%,15%≤绿地率。
根据《**省实施办法》及《**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近日,****集团****公司****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出让规划条件通知书》(古建审(2016)25号)中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变,仍为:容积率≤0.285,建筑密度≤28.5%,15%≤绿地率。
2026年3月27日,我局组织召开**市****加油站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根据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将《出让规划条件通知书》(古建审(2016)25号)中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变,仍为:容积率≤0.285,建筑密度≤28.5%,15%≤绿地率。其余要求按原《出让规划条件通知书》(古建审(2016)25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及《**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油站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0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依法办理相关程序。
附件: 1.调整后用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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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