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关于****门诊住院大楼建设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将我局对****门诊住院大楼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3月14日—2026年3月2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4-****413
联系地址:**市文化路139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批复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1 | 衡环耒评〔2026〕4号 | **市大和圩乡 卫生院 |
衡环耒评〔2026〕4号
关于《****门诊住院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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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市大和圩乡五和村10组,法定代表人:倪海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49557G。
你单位报送由******公司编制的《****门诊住院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总投资4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占总投资的5.62%,在**市大和圩乡五和村10组对现有老旧门诊住院大楼进行拆除后原址重建,综合大楼、食堂、危废间等依托现有。****总占地面积815.56m2,本项目占地面积417.80m2,设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等,共设40张床位,不设手术室、传染病病房、病理室、**间。项目不设牙科及口腔科,不产生含汞、银废水;放射科仅有放射诊断,无放射同位素治疗,医学影像采用激光打印胶片,不产生放射废水和洗印含银废水、废显影液;检验科均使用外购的成品检测试剂,不自行配制,不涉及特殊医疗废水;项目采用电供热形式,设1个备用柴油发电装置,不设置洗衣房、锅炉。本环评不包含放射性评价内容,建设单位需对放射性内容另行办理环评手续。项目其他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报告表》。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专家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环境监理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期间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排水系统。生活污水(其中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医疗废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由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25m3/d,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排放标准后,****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采取设备密闭+地埋式+喷洒除臭剂+周边绿化等措施,****处理站周边空气中H2S、NH3、臭气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标准限值要求;医废暂存间异味通过加强清运频次、定期消毒和清洁等措施,减轻异味影响;检验废气、医疗废气采取加强室内通风管理等方式进行防治;备用发电机燃油废气通过排气管引至屋外排放。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动力设备,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院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未被污染的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瓶(袋)、一次性医用外包物、中药废渣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专门单位代为处理;污水处理站泥污、栅渣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不在院内暂存;废检测试剂盒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日常监管由**生态****执法大队负责。
****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