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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因此,****委托********政府****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公示内容如下:
地块信息
****经济开发区淮河路以北、**南路以西,占地面积71999.00m2,中心点坐标为经度:115.****0568 ,纬度:32.****0955 ,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
委托单位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人:王四海 联系电话:0558-****172
报告编制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
联系地址:****开发区纬三路行政事业楼4号楼
联系人:沈永辉 联系电话:0558-****700
附件:链接: https://pan.**.com/s/15shogDfP6AiDqOTxT_lplw 提取码: mx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