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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51328B | 建设单位法人:苏作发 |
| 苏作发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 **省**市**市曹远镇**池村(杨梅霞栏山窠) |
| 年产750吨机制炭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20-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7.321667 纬度: 25.99666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7-02 |
| 明环评永〔2024〕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51328B002R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32 |
| 6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51328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751328B | 验收监测单位:**九五****公司 |
| 913********120220A | 竣工时间:2024-08-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org/yanshou/45020.html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750吨机制炭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750吨机制炭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粉碎 竹屑经上料机送至粉碎机进行粉碎,粉碎机将各原料粉碎至3mm以下的纤维状屑粉,再由粉碎机出口连接的输送带将原料输送至烘干机进料口。 (2)烘干 工艺要求竹屑含水率约为6%~10%,因此需要对进场竹屑(含水率约30%~40%)进行干燥。项目采用滚筒烘干机。 烘干工序采用炭化窑尾气(生物质炭化气)作为燃料,点火阶段及可燃气不足时,添加成型生物质燃烧。炭化窑尾气由管道输送,风机调配气量。可燃气体引至烘干机处燃烧室点燃,产生高温气流与原料一同进入滚筒烘干机干燥管内直接干燥,干燥管后接四级旋风分离器进行气固分离。竹粉料分离进入贮料桶,烘干废气由旋风分离器出气口在风机作用下引至水浴除尘后,再经静电除尘除烟器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 (3)制棒 原料经贮料罐底部的物料螺旋输送机送至上料分布绞龙内,再输送至制棒机内,通过螺旋推动器持续不断的机械压力作用下制成**度、高硬度、带中心孔的半成品竹炭棒。 (4)炭化 半成品竹炭棒一部分经人工堆垛后运至炭化窑(土窑)内炭化,另一部分经人工装填后通过行吊运至炭化窑(吊窑)内炭化。半成品竹炭棒在缺氧的条件下热解生成可燃气体、竹焦油、竹醋液和竹炭等。各窑之间由烟气管道相连接。炭化工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①干燥阶段:项目点燃成型竹炭棒,从点火开始,至炉温上升到160℃,这时机制棒所含的水分主要依靠外加热量和本身燃烧所产生的热量进行蒸发。机制棒的化学组成几乎没变; ②炭化初始阶段:这个阶段主要靠竹炭棒自身的燃烧产生热量,使窑温上升到160℃~450℃之间。此时,竹质材料发生热分解反应,其组成开始发生变化。其中不稳定组成如半纤维素发生分解生成CO等物质; ③全面炭化阶段:在这阶段中,竹质材料急剧地进行热分解,同时生成了大量的粗竹焦油,竹醋液等液体产物,此外还产生了甲烷、乙烯等可燃性气体,又称竹煤气。竹焦油沸点为200-220℃,而炭化热解过程温度为160℃~450℃,竹焦油在炭化过程中会以气态存在。 (5)余热回收 炭化过程生成可燃气体,以氢气、一氧化碳、甲烷、气化竹焦油等为主要成分的竹煤气。本项目炭化过程产生的竹煤气经冷凝回收系统净化后以气态形式采用风机管道送入余热锅炉燃烧室处配氧高温燃烧消耗,点火阶段及可燃气不足时,添加成型生物质燃烧。 温度达500℃以上时引入炭化可燃烟气参与燃烧,炉温700℃左右并在配入适量空气条件下可持续燃烧,燃烧高温气体与锅炉换热每小时可产生约4吨0.5Mpa压力的水蒸气。 燃烧后的高温气体主要物质为水蒸气、二氧化碳、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经换热后降温至500℃以上,最后经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6)冷却 竹炭棒完全炭化后完全封闭炭化炉进出气口。木炭在炭化室内3~4小时熄灭,冷却后出窑。出窑需先通风后出炭,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出窑后窑体依据生产进度需求采取局部水喷淋降温灭火,防止复燃。 (7)包装 冷却后机制炭人工装箱后入库待售。 烘干废气、原料粉碎及输送粉尘经四级旋风分离后、炭化废气进入余热锅炉燃烧经SNCR处理后一同送往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根30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粉碎 竹屑经上料机送至粉碎机进行粉碎,粉碎机将各原料粉碎至3mm以下的纤维状屑粉,再由粉碎机出口连接的输送带将原料输送至烘干机进料口。 (2)烘干 工艺要求竹屑含水率约为6%~10%,因此需要对进场竹屑(含水率约30%~40%)进行干燥。项目采用滚筒烘干机。 烘干工序采用炭化窑尾气(生物质炭化气)作为燃料,点火阶段及可燃气不足时,添加成型生物质燃烧。炭化窑尾气由管道输送,风机调配气量。可燃气体引至烘干机处燃烧室点燃,产生高温气流与原料一同进入滚筒烘干机干燥管内直接干燥,干燥管后接四级旋风分离器进行气固分离。竹粉料分离进入贮料桶,烘干废气由旋风分离器出气口在风机作用下引至水浴除尘后,再经静电除尘除烟器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 (3)制棒 原料经贮料罐底部的物料螺旋输送机送至上料分布绞龙内,再输送至制棒机内,通过螺旋推动器持续不断的机械压力作用下制成**度、高硬度、带中心孔的半成品竹炭棒。 (4)炭化 半成品竹炭棒一部分经人工堆垛后运至炭化窑(土窑)内炭化,另一部分经人工装填后通过行吊运至炭化窑(吊窑)内炭化。半成品竹炭棒在缺氧的条件下热解生成可燃气体、竹焦油、竹醋液和竹炭等。各窑之间由烟气管道相连接。炭化工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①干燥阶段:项目点燃成型竹炭棒,从点火开始,至炉温上升到160℃,这时机制棒所含的水分主要依靠外加热量和本身燃烧所产生的热量进行蒸发。机制棒的化学组成几乎没变; ②炭化初始阶段:这个阶段主要靠竹炭棒自身的燃烧产生热量,使窑温上升到160℃~450℃之间。此时,竹质材料发生热分解反应,其组成开始发生变化。其中不稳定组成如半纤维素发生分解生成CO等物质; ③全面炭化阶段:在这阶段中,竹质材料急剧地进行热分解,同时生成了大量的粗竹焦油,竹醋液等液体产物,此外还产生了甲烷、乙烯等可燃性气体,又称竹煤气。竹焦油沸点为200-220℃,而炭化热解过程温度为160℃~450℃,竹焦油在炭化过程中会以气态存在。 (5)余热回收 炭化过程生成可燃气体,以氢气、一氧化碳、甲烷、气化竹焦油等为主要成分的竹煤气。本项目炭化过程产生的竹煤气经冷凝回收系统净化后以气态形式采用风机管道送入余热锅炉燃烧室处配氧高温燃烧消耗,点火阶段及可燃气不足时,添加成型生物质燃烧。 温度达500℃以上时引入炭化可燃烟气参与燃烧,炉温700℃左右并在配入适量空气条件下可持续燃烧,燃烧高温气体与锅炉换热每小时可产生约4吨0.5Mpa压力的水蒸气。 燃烧后的高温气体主要物质为水蒸气、二氧化碳、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经换热后降温至500℃以上,最后经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6)冷却 竹炭棒完全炭化后完全封闭炭化炉进出气口。木炭在炭化室内3~4小时熄灭,冷却后出窑。出窑需先通风后出炭,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出窑后窑体依据生产进度需求采取局部水喷淋降温灭火,防止复燃。 (7)包装 冷却后机制炭人工装箱后入库待售。 烘干废气、原料粉碎及输送粉尘经四级旋风分离后、炭化废气进入余热锅炉燃烧经SNCR处理后一同送往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根30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50米范围,该区域现状无常住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原料粉碎工序、输送工序废气及烘干工序废气经收集后设置4台旋风分离器处理、炭化工序废气经收集后排入生物质锅炉燃烧,以上废气再共用1套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当生物质锅炉炭化废气供应不足时,应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作为辅助燃料。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减缓施工和运输噪声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落实分区管控要求。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危废暂存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实行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所有一般固废必须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已落实,新增SNCR及两级活性炭吸附环保设施。 项目烘干废气、原料粉碎及输送粉尘经四级旋风分离后、炭化废气进入余热锅炉燃烧经SNCR处理后一同送往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根30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已落实。 **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等措施。 已落实。 项目固废处理与环评一致。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竹醋液/竹焦油已不属于危险,可作为一般副产品出售。根据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整改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库(约1m2),用于存放废活性炭;待清理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 原环评“锅炉烟气和其他工序废气经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0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实际为:烘干废气、原料粉碎及输送粉尘经四级旋风分离后、炭化废气进入余热锅炉燃烧经SNCR处理后一同送往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根30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次改造为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整改,不属于重大变动。 原环评“无危险废物产生”。实际为:项目新增废活性炭,配套**危废贮存库。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整改要求,废气新增两级活性炭环保设施的配套设施,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技改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根据《****环境局关于印****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环〔2019〕33号)的要求,新增的VOCs排放量为0.11t/a,属于豁免范围,技改后二氧化硫排放量0.06t/a、氮氧化物排放量1.45t/a未超过原环评审批量。 项目建设过程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进行自行验收及申报排污许可证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总量指标调整是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认定并经环保部门备案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调整为:颗粒物1.102t/a、二氧化硫1.279t/a、氮氧化物4.378t/a、非甲烷总烃0.46t/a。 根据项目验收监测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11t/a、二氧化硫0.0.5t/a、氮氧化物1.74t/a、非甲烷总烃0.39t/a。根据在线监控统计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288t/a、二氧化硫0.288t/a、氮氧化物4.296t/a。 项目工程各污染物排放量均可满足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及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放总量的要求。 已落实。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于2025年7月7日企业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51328B002R |
| 原环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162t/a,二氧化硫0.06 t/a,氮氧化物1.45 t/a,非甲烷总烃0.11t/a”。实际总量控制指标调整为:颗粒物1.102t/a,二氧化硫1.279t/a,氮氧化物4.378t/a,非甲烷总烃0.46t/a。总量指标调整是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认定并经环保部门备案,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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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288 | 1.279 | 0 | 0 | 0.288 | 0.288 | / |
| 0 | 4.296 | 4.378 | 0 | 0 | 4.296 | 4.296 | / |
| 0 | 0.288 | 1.102 | 0 | 0 | 0.288 | 0.288 | / |
| 0 | 0.39 | 0 | 0 | 0 | 0.39 | 0.39 | / |
| 1 | 废气治理设施 | 《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规定的燃气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 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 项目烘干废气、原料粉碎及输送粉尘经四级旋风分离后、炭化废气进入余热锅炉燃烧经SNCR处理后一同送往水浴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1根30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符合 |
| 1 | 隔声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3 类标准 | 采用 低噪声设备、安装隔声罩、基础 减振;采用柔性接口 | 符合 |
|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落实分区管控要求。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危废暂存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实行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所有一般固废必须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 已落实。 项目固废处理与环评一致。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竹醋液/竹焦油已不属于危险,可作为一般副产品出售。根据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整改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库(约1m2),用于存放废活性炭;待清理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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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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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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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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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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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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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