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关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审批
内蒙古-乌兰察布-凉城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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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乡村**战略,规范**县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优化新能源**配置,保障项目投资主体与农户的合法权益,****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实施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放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备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公告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非自然人主体利用居民住宅、庭院等合法场地投资建设,接入电压等级≤10kV、总装机容量≤6MW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开发建设总体要求

(一)开发范围及方式

根据我县可开发**容量科学测算,岱海镇、麦胡图镇、曹碾满族乡暂不实施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余乡镇均可开展项目开发。为统筹推进**合理开发,运营维护高效、便利、节约,全县项目开发原则上按照“一镇(乡)一企”的模式组织实施。

(二)上网模式

项目上网模式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涵盖以下三种方式:

1.全额上网;

2.全部自发自用;

3.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三)安全与技术管理

项目建设的施工方案、设备材料、运维管理等全环节,须严格符合国家、自治区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范。投资主体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运行安全可控。

(四)备案管理

1.备案主体:遵循“谁投资、谁备案”原则,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负责备案申报工作,严禁以自然人名义备案非自然人项目,不得违规转嫁备案责任。

2.备案流程:投资主体需按规定准备齐全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五)市场行为规范

1.严禁各类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性推广,****政府部门名义开展光伏业务宣传,切实维护群众知情权与选择权。

2.投资主体应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以及项目到期后设备设施拆除和场地恢复工作。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并取得户主书面同意书,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3.投资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农户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农户住宅或信息变相贷款,不得向农户转嫁金融风险,一经发现,取消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按相关规定处置并纳入失信名单。

4.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主体,一经发现,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备案;已备案的立即终止备案,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报材料清单

投资主体申请项目备案时,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2.项目建设场地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租赁协议(租赁场地需提供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及权属佐证);

3.接入电网系统及项目建设方案。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按主管部门统一模板填写);

5.其他补充材料。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备案、建设、运营全过程须真实合规,严禁虚假备案、违规建设、圈占能源**等行为。违者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备案、责令停止运营并拆除项目设施,相关责任由投资主体全额承担,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2.项目投资主体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运维全流程的安全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全隐患、未达到安全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备案,强制停止运营、拆除设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3.严禁擅自变更、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项目。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同步优化实施细则,具体调整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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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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