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杨村派出所项目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公司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4-15 17:53 至 2026-04-30 17:53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 | 地块面积(m2) | 4114.46 | |||
| 工业活动历史 | 1981-1998 | 活动历史 | 铁锅厂 | |||
| 地块规划用途 | 机关团体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杨村镇杨村山心路口 | |||
| 经度 | 110.778020 | 纬度 | 22.60336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1-02 至 2026-04-02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蒙豪 | 单位联系电话 | 177****7952 | ||
| 钻探单位名称 | ||||||
| 无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黄剑飞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5****5604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李江健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7****5678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容州镇**路1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杨村派出所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杨村派出所地块”),地块位于**杨村镇杨村山心路口,原**杨村镇铁锅厂内,****中心坐标为:X:****630.299,Y:****7175.968(N22.60336,E110.77802),“杨村派出所地块”占地面积约为4114.46m2,折合6.17亩。 本地块原为**杨村镇铁锅厂的建设用地,用途:工业用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调查地块原为原**杨村镇铁锅厂生产厂房,主要生产锅具,现****政府。**杨村镇铁锅厂1981年建设投产,1998年停产,1998年至2020年闲置,2020****驾校建成投入使用至今,用于砂石的堆放、销售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砂石卖场主要进行砂石的进场、堆放、筛选和对外销售等活动,现场设置有砂石堆料区、装卸作业区等;驾校则划分了训练场地,配备了教练车和相关教学设施,开展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教学工作。根据《******局关于原**杨村镇铁锅厂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容自然资规〔2025〕92号),****机关团体用地(080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分类中的第二类用地,因此本地块执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本地块开发利用由****负责,因此本次调查主体责任由****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下列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①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拟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③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地块。****派出所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机关团体用地的环境风险,确保后续开发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障人体健康与生态安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特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工作。本次调查旨在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手段,识别地块潜在的风险,为后续可能进行的第二阶段详细调查提供科学依据。调查工作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确保调查过程科学规范、调查结果真实可靠。基于此,受委托人委托,对“杨村派出所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该调查地块及临近地块历史现状情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为原**杨村镇铁锅厂旧址,原**杨村镇铁锅厂主要生产锅具,生产工艺简单,主要包括原材料(生铁)熔化、模具浇铸、冷却成型、打磨修整等环节,生产过程中未涉及复杂化学反应及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根据访谈及资料,原**杨村镇铁锅厂在生产期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无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处置的情况。通过对地块历史影像资料的分析,地块内主要为生产厂房、仓库及办公设施,布局相对简单,未发现明显的污染源遗留痕迹。调查地块现状****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周边1km范围内的相邻地块存在的主要为:居民区、农田。 经对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数理统计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结果、建议如下: (1)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调查地块范围内的现状****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相邻地块周边1km范围内主要为居民区、农田,无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等潜在污染源。根据对原**杨村镇铁锅厂历史生产工艺的分析,其生产过程以生铁熔化、浇铸、打磨为主,未使用或产生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的有毒有害物质,且生产期间无环境污染事故记录及危险废物违规处置情况。通过历史影像资料核查,地块内建筑布局简单,未发现遗留的化学品储罐、泄漏沟渠或污染痕迹,****政府管理,场地处于闲置状态,无新增污染活动。综合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结果,本次第一阶段调查未识别出地块及周边存在明确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来源,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较低。 综上,地块存在的生产活动,对地块的影响非常有限,污染到调查地块可能性较小。因此,可以判断地块历史上无土壤污染情况,地块周边1km范围内污染源对本地块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不计,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用开展下一阶段调查工作。 (2)第一阶段调查建议 ①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根据地块土地使用规划开展下一步工作。在此过程中,避免**项目污染物产生,为下一步土地安全利用提供保障。 ②未来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做好环保三同时原则,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 ③地块在再次开发利用过程中,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培训,特别是地块环境保护的培训,确保施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进行。施工之前要制定完备的安全环保方案,为施工或安全生产提供指导并要求现场人员遵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