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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市年产3万台(套)眼镜专用设备智造项目(****地块)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变更手续,经审查,该手续已办结,现依照《**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布。
权利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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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
**市年产3万台(套)眼镜专用设备智造项目(****地块)-调整后总平面图.pdf
**市年产3万台(套)眼镜专用设备智造项目(****地块)-变更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