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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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喜征预告〔2026〕1号),我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县**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位于**县**镇甘哈觉莫村1、2组,拉克村4、5组,沙洛村1、4、5组,**社区1组,四合村1、2、3组,炭山村1、2组,新联村2、3、4组,幸福村4、5、6组,源泉村3组;贺波洛乡尔吉村1组,四甘村1组,塔普村1组、塔青村1、2组,跃进村1、3、4、5组;两**镇波振村1、2、3组,两**村1组,洛各村1、2组,三合村1组、瓦尔西总村2组,瓦库村1、2组;洛哈镇都来村1,2组,额尼村1组,洛哈村1、2组,木古宜莫村1、2、5组;米市镇尔夫村2组,依洛村2组;冕山镇和民村1、2组,**村1组,民主村1、2、3、4组,伍合村1、2、3组;且拖乡联合村1组、且拖村1、2、6组,三甘果村1、2组范围内,合计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60.2293公顷。其中,农用地250.6832公顷、建设用地9.0746公顷、未利用地0.4715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详见《**至**高速公路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附件1)。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喜府发〔2023〕111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拖乡三甘果村、且拖村、联合村,米市镇依洛村、尔夫村,洛哈镇木古宜莫村、洛哈村、额尼村、都来村,两**镇瓦库村、瓦尔西总村、洛各村、两**村、波振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13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565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冕山镇伍合村、民主村、**村、和民村,贺波洛乡跃进村、塔青村、塔普村、四甘村、尔吉村,****社区、拉克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67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835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镇源泉村、幸福村、新联村、炭山村、四合村、沙洛村、甘哈觉莫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50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225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本次征地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经测算,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612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1612人。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地共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771户,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征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拟采取货币补偿、房票等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6年4月3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门户网站公告(网址:https://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
(二)本公告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6年5月3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镇、冕山镇、贺波洛乡、两**镇、且拖乡、米市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公告公告期满后由**镇、冕山镇、贺波洛乡、两**镇、且拖乡、米市镇、****政府代表我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至**高速公路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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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