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庆春路139号(庆联大厦A区)504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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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4-29 |
| 转让底价 |
****24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宣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67、0571-****5582 |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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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市庆春路139号(庆联大厦A区)504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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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坐落 |
庆春路139号(庆联大厦A区)5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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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957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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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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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8.09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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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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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用途 |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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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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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转让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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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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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北城街55号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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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蒋汉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500287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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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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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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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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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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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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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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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日期 |
2024-12-04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决议文件名称 |
****2024 年第十二次重要财政事项专题会议纪要(2024年12月4日)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市庆春路139号(庆联大厦A区)504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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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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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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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帐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完成对成交标的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交所或杭交所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杭交所或杭交所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3.5%计的预付款(多退少补)。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已知悉: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已知悉并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所涉房屋存在长时间未使用等情况,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已知悉:本次转让标的内部被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转让标的均以交付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作复原。 (9)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目前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因办理转让标的权证过户时土地类型变化而产生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赁费或土地出让金等),由转让方承担。 (10)已知悉:鉴于本次交易标的证载用途为综合用地/非住宅,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转让方不保证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中,因政策等原因导致用途发生改变的,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批用途为准,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知悉因办理土地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时间可能会较长,受让方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时间也会相应**。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且转让方在办理完成土地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并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1)已知悉: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因不可归责于转受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①相关政府部门明确驳回土地性质变更申请的; ②自转让方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满12个月,仍未完成审批的;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无息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12)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交易价款2.5%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转让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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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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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4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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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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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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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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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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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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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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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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