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之江路138号云栖蝶谷玉蝶苑排屋5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5-09 |
| 出租底价 |
17257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叶小姐、潘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2327 |
| 联系地址 |
**市上**四季青街道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之江路138号云栖蝶谷玉蝶苑排屋5号房屋 |
||
| 坐落位置 |
之江路138号云栖蝶谷玉蝶苑排屋5号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487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54.19 |
|||
| 房屋用途 |
公建/非住宅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标的位于**市**区之江路138号云栖蝶谷玉蝶苑排屋5号,出租标的租赁面积为254.19㎡,系不动产单元清单证载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72570元/年 |
|||
| 出租面积(㎡) |
254.19 |
||||
| 租赁期 |
5年 |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
||||
| 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免租租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租金,免租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递增1%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6个月租金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租赁合同》的约定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租赁合同》的约定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并应自行负责取得其在该房屋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复印件交出租方备存)及相关的配套条件(如需)等。承租方同意:在签署租赁合同前,****公司等法人实体,应当在合同签署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章程和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以下同)给出租方,如在签署前尚未注册,则应先提供拟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代办注册登记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并在注册完成后3日内向出租方提交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等法人实体,应当在签署前,向出租方提供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4)承租方应保证按统一规定的时间正常对外营业,不得在营业时间内随意停业或提早歇业。如需停业,需提前5日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未经出租方同意停业,按照3000元/天收取违约金。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不能正常营业或停业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在撤店之前须足额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方特殊经营活动或重大经营活动应事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完整活动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进行。 (5)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与他人交换使用/共同使用、允许他人以承租方名义使用租赁房屋或者将租赁房屋及基于该租赁房屋的经营项目向第三人承包、分包、联营、入股、合伙/**、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让与第三人经营等。 (6)承租方如需要自行装修房屋,须事先向出租方提出装修申请并附装修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或备案许可(批准/同意或备案许可复印件交出租方备存)后方可施工。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及报批报建审核意见对装修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所有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装修装潢后****政府部门管理要求、规划需要、相关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被要求整改或拆除(含强制拆除),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出租方对承租方装修、装潢的书面同意不视为对承租方项目的认可,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仅有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或备案许可的情形下擅自施工的,承租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7)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装修、日常经营、行为规范、消防安全等进行检查、督促及管理。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4、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按首年一个月租金收取;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邱意洁 |
联系电话 |
0571-****9587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