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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增资项目 | ||
| 项目编号 | ****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4-16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6-05-15 |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1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1.9607% |
| 联系人 | 张影/023-****3658 | ||
| 项目名称 | ****增资项目 |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不低于1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1.9607%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外部投资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9607%,原股东持股比例共计不低于98.0393%。 |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并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及原股东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募集金额、对应持股比例等符合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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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用途 | 1、 “渝链贷”系统迭代升级;2、建设具有产业链特色的数据后台,集成多源数据;3、持续优化产品和工具,缩短资产与资金对接周期,提升业务效率;4、搭建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共享共用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 |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备查资料:2023-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
| 增资企业名称 | **** |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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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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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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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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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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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披露期****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交易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应在收到**联交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5万元交纳至**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4、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5、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增资价款(不含交易保证金)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6、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无相关规定的其他费用由最终投资方全部承担。
7、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8、根据增资企业现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与义务的约定,股东按照****公司股利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权,并有权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且根据其实缴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本次增资完成后,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予以修订,将股东相关权利的享有依据由实缴出资比例统一修改为认缴出资比例,即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前述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
9、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0、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企业提交至**联交所的相关文件,增资企业不提供另外的协助事项。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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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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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期 | 2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但未满足拟募集金额、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人数量等要求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信息发布。 |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一)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即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该合格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被确定为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二)意向投资方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并经增资企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最终投资方。竞争性谈判要点如下: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整合能力、投资管理能力、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公司治理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关联方对增资企业的契合度,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价值观和未来发展方向等;
4、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能为增资企业****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优先。
注: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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