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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林地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规定,为确保****中心城镇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政府研究,决定****农场****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补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用途
****中心城镇项目建设。
二、土地的范围及面积
收回国有土地****社区里头****农场****公司国有土地,面积约105.438亩。具体收回土地范围以实际勘测丈量为准。
三、补偿标准
本项目补偿标准参照《******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麻政发〔2024〕5号)征收集体土地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省级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收回土地范围种植任何农作物(含各种经济林木、林果、花卉、药材)、开荒、建房屋(包括工棚、畜厩等临时和永久性建筑物)、葬坟等。同时,需采伐各种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对擅自实施上述行为的,在收回土地时将不给予任何补偿。
特此通告。
附件:****中心城镇项目收回国有土地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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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
附件
****中心城镇项目收回国有土地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