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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澄清
各潜在投标单位:
原招标公告3.1.1.4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中第4项②“投标人如为代理商的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与所投产品一致的《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原件扫描件;若生产厂家直接参加投标,则不再接受该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参加投标。”
澄清为:投标人如为代理商的,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与所投产品一致的《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原件扫描件;若生产厂家直接参加投标,则不再接受该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参加投标。
请各投标单位及时注意查收本项目澄清与修改。
**展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