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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无偿收回**县国有****公司****中学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字第****02430号、****02428号)。
该宗地位于**县鹿窝乡鹿龙村,用途为教育用地,宗地面积4018.1平方米,地上建构筑物面积1704.83平方米,使用权人**县国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76018U,法定代表人:龚元宏,住所地:**县**综合办公楼(虎城大厦)。本次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4018.1平方米,地上建构筑物面积1704.83平方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851-****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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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