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管理与服务行为,保障以铁合金产业链为重点的数字化转型工作的进度与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形成“**模式”,根据《**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总体方案》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并入选《**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荐服务商名录》的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商应优先服务于本市铁合金产业链及其关联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包括承担铁合金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与运营的平台服务商;围绕生产制造、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具体场景的应用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安全服务商、云服务商、数据服务商、咨询诊断及培训服务商等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试点工作提供全过程、全链条的相关咨询服务的智库服务商。
第四条 ****信息化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动态修订。****信息化局的指导下,负责生态协同构建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商职责
第五条 智库服务商职责:
(一)提供**市制造业数字化型试点工作全过程、全链条的相关咨询服务。
(二)负责提供线上评估诊断工具,****工信局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估诊断工作。
****工信局组建本地化服务生态,负责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日常协调、技术对接和动态管理工作。
(四)负责铁合金行业试点典型案例的总结提炼与“**模式” 的推广复制。
第六条 平台服务商职责:
(一)重点推进铁合金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构建与推广。
(二)负责铁合金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运营、维护与功能迭代,为转型项目提供全过程管理支持。
(三)开展服务商培育、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推广等工作。
(四)在智库的统一协调下,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应优先开发和推广“小快轻准”解决方案。
第七条 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职责:
(一)确保具备稳定的本地服务团队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接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考察。
(二)聚焦合金产业链及其关联企业关键环节,开发与推广符合行业需求改造方向的解决方案与产品。
(三)严格遵守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企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安全,其产品与服务须符合铁合金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接入与安全标准。
(四)积极配合项目全过程管理,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参与评估验收,并协助总结转型案例。
第三章 管理流程与标准
第八条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企业数字化诊断评估→工信局项目储备→企业筛选服务商→服务商出具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完成实施→试运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 服务商应向试点企业提供不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的优惠方案,切实落实“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资金使用原则,并承诺在试点结束后提供持续的运维与迭代服务。
第四章 监督、考核与退出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名录机制。****信息化局**智库服务商,根据服务商的服务质量、企业满意度、合同履行情况、平台应用贡献度等进行定期考核,并据此对名录进行增补和调整。
第十二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信息化局予以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0日:
(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严重背离市场合理水平,违反“三个一点”原则的;
(二)因服务不到位受到试点企业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三)未按管理规范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影响项目监管的;
(四)未履行保密义务或数据安全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信息化局直接清退出服务商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一)在服务过程中,因产品不合格、服务不到位造成试点企业投诉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项目两次终验均未通过的;
(三)通过虚假合同、伪造材料、包装旧项目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仲裁或诉讼败诉的;
(五)泄露企业核心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执行整改的;
(七)其产品、服务或实施效果无法达到关键绩效指标(KPI)要求的。
第五章 服务与支持
第十四条 通过公开遴选的**市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统一纳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名单》,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在试点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工作任务中,优先向试点企业推荐。
第十五条 ****信息化局联合智库服务商定期组织政策宣讲、技术培训、供需对接会等活动,帮助服务商理解政策、提升能力、拓展市场。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依据《**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及本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可申请相关奖补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