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含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由市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施工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确认、录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现场管理评价(60分)和信用记录评价(40分)两部分组成。
(一)现场管理评价是指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30分)、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10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10分)、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10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是指对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现场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是指对项目管理人员各平均到岗率评分。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基础得分10分)。项目经理,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2分,最多扣3分;技术负责人,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1分,最多扣1分;安全员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2分,最多扣3分;质检员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1分,最多扣分1分,施工员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1分,最多扣2分。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得分由“桂建云”平台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模块得分按10%比例换算。
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是指对企业项目实名信息采集率、工人月考勤合格率、工资平台代发率、专用账户绑定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率等一金七制完成率等进行综合评分。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良好行为计分到40分为止),信用记录基础分为5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到本项0分为止。
第五条 良好行为加分范围及标准: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且无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10分。具体为:1.按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0.1分);2.按经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0.1分);3.监督机构下发的整改回复完成(0.1分);4.按进度告知方案报送质量进度(无缺漏)(0.1分);5.按危大工程方案报送危大工程进度并及时验收(无缺漏)(0.1分);6.住宅项目分户验收邀请业主代表参加(0.1分);7.住宅项目开展先验房后交房(0.1分);8.按市住建【2024】33号文开展绿建验收(0.1分);9.及时完成档案验收反馈问题,****档案馆(档案验收问题反馈或竣工验收完成一个月内)(0.2分)。
(二)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乡村**、复工复产、迎检考核、创城巩卫、国防动员、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能培训、**村改造、“保交楼”等重大工作任务获得通报表扬的,国家级每次加5分,自治区级每次加4分,市级每次加3分,县级每次加2分;扬尘治理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的,每个项目加0.5分。建筑垃圾处置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的,每个项目加0.5分。以上通报表**,国家级计分时效为36个月,自治区级计分时效为24个月,市级计分时效为12个月。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奖项的,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奖项每项加5分,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每项加3分,市级优质工程奖(如桂花杯)、文明工地每项加2分,参加评比未获奖的加0.5分;****小组活动成果获评自治区一类成果加2分、二类成果加1分;获得国家级专利的加3分;获得区级工法的加1分。以上奖项中,国家级计分时效为36个月,自治区级计分时效为24个月,市级计分时效为12个月。
(四)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的加3分;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加2分;计分时效为12个月。
(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列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加5分、3分、1分;企业设在****基地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基地的,分别加5分、3分、1分。以上良好行为计分时效分别为36个月、24个月、12个月。
(六)协助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地方标准的加1.5分;参加市级住建领域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各赛项单项名次的,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5分,第三名加1分;
(七)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劳务人员实名制通道,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员考勤信息按规定上传至服务器的,每个项目加0.2分。
(八)及时处理12345质量投诉,获满意评价的每次加0.1分。
第六条 不良行为扣分范围及标准(累计扣分扣到本项0分为止):
(一)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类: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实际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每次扣3分;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考勤或缺勤的(以桂建通平台数据为准),每人次扣0.5分;
(二)质量安全管理类:被下达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每次扣1分;被下达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未落实整改的,每次扣2分;项目存在危大工程未识别、未编制监理细则或未按细则监管的,每个项目扣1-2分;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或处置,导致发生事故的,每次扣10-20分;
(三)合同履约及市场行为类: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的,每次扣10分;中标工程因企业原因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5分;标书代写
(四)会议及监管配合类: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协调会、安全生产例会的,分别扣3分、2分;无故缺席视频会、观摩会等会议的,每次扣1分;
(五)信访投诉类:对12345和信访投诉质量方面问题的项目,不积极解决,获不满意评价的每个扣0.1分;对12345或信访投诉质量方面问题的项目,被综合站下发督办函的,每次扣1分。
(六)其他不良行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每次扣20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界定为 5 人及以上聚集)的,每次扣15分;伪造资质证书、信用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20分。
第七条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价时段为每年1-6月、7-12月。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等情况。
无在建项目、不具备条件参加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施工企业,得分取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同类型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平均分;第一和第二季度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取上年度上半年的得分,第三和第四季度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取本年度下半年的得分。新成立企业外地入桂企业首次参与本项评价且无过往评价得分的,取本年度参与信用评价企业的平均值。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一)伪造资质证书、信用材料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存在2次及以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20 人及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五)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和公布
第九条 基本****建设局采集、认定。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录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良好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录入“**市建筑行业信用考评系统”。
第十二条 桂****监督站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分信息的采集工****建设局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信用行为录入“**市建筑行业信用考评系统”。
第十四条 信用行为信息自录入“**市建筑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之日起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行为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自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披露期限内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披露期限届满后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不作为信用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书面陈述申辩,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动态量化评分制。
第十八条 “**市建筑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与市公共**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同时在市公共**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公共**交易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应用。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在招标项目时,投标人企业信誉实力分应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信用评价分按比例折算组成,具体标准****建设厅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存在直接控****公司,其信用行为****公司进行共享。
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择优参考因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并接受社会监督,未依照本办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规认定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违规撤销或篡改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信用评价组别和计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标、分值权重等进行调整,自公布后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6日起试行。
附件 1-1施工企业管理指标评价标准
|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数据来源 |
| 现场管理评价(满分60分) |
现场质量安全 管理情况 (满分30分) |
根据施工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的现场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的30%进行折算。(详见附件1-2) |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100-施工企业周期计分值)*30% |
质安监系统 |
| 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满分10分) |
根据项目管理人员检查到岗次数评分。 |
项目经理,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2分,最多扣3分;技术负责人,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1分,最多扣1分;安全员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2分,最多扣3分;质检员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1分,最多扣分1分,施工员每发现一次不到岗扣0.1分,最多扣2分。 |
“桂建通”平台
****监督站日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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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10分) |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的10%进行折算(10分) |
该项得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得分*4% |
“桂建云”平台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模块 |
|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采集系统 |
| 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 |
1.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率评分(1分) |
保证金缴存率=100%,得1分;95%<100%,得0.7分;90% 保证金缴存率≤90%,不得分。 |
“桂建通”平台 |
|
| 2.根据工资专用账户绑定率评分(2分) |
专用账户绑定率=100%,得2分;90%≤专用账户绑定率<100%,得1分;80%≤专用账户绑定率<90%,得0.5分; 0%≤专用账户绑定率<80%,不得分。 |
|||
| 3.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工人劳动合同上传率评分(1分) |
劳动合同上传率≥95%,得1分; 90%≤劳动合同上传率<95%,得0.7分; 85%≤劳动合同上传率<90%,得0.4分;0%≤劳动合同上传率<85%,不得分 |
“桂建通”平台 |
||
| 4.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工人平均绑卡率评分(1分) |
工人平均绑卡率≥95%,得1分: 90%≤工人平均绑卡率<95%,得0.7分; 85%≤工人平均绑卡率<90%,得0.4分; 工人平均绑卡率<85%,不得分。 |
|||
| 5.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平均考勤率评分(1分) |
项目平均考勤率≥90%,得1分; 70%≤项目平均考勤率<90%,得0.7分; 50%≤项目平均考勤率<70%,得0.4分; 项目平均考勤率<50%,不得分。 |
|||
| 6.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线上代发率评分(1.5分) |
项目线上代发率≥80%,得1.5分; 70%≤项目线上代发率<80%,得1.2分; 60%≤项目线上代发率<70%,得0.9分; 50%≤项目线上代发率<60%,得0.6分; 40%≤项目线上代发率<50%,得0.3分; 项目线上代发率<40%,不得分。 |
| 项目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采集系统 |
| 7.根据企业承建在建项目人员线上代发率评分(2.5分) |
人员线上代发率≥80%,得2.5分; 70%≤人员线上代发率<80%,得2分; 60%≤人员线上代发率<70%,得1.5分; 50%≤人员线上代发率<60%,得1分; 40%≤人员线上代发率<50%,得0.5分; 0%≤人员线上代发率<40%,不得分。 |
“桂建通”平台 |
注:
⒈ 无在建项目的企业,管理指标得分为上个月所有参评施工总承包企业该指标的平均分。
⒉ 工资保证金缴存率=企业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免缴存且已提供佐证材料)的在建项目数/企业全部在建项目数。
⒊ 工资专用账户绑定率=企业全部在建项目中按规定绑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项目数/在建项目总数。
⒋ 工人劳动合同上传率=企业全部在建项目签订并上传工人劳动合同数/在场工人总数。
⒌ 工人平均绑卡率=企业全部在建项目在场工人绑卡数/在场工人总数。
⒍ 项目平均考勤率=有考勤项目数/在建项目总数。
⒎ 项目线上代发率=在“桂建通”平台有工资代发记录的项目数/在建项目总数。
⒏ 人员线上代发率=企业全部在建项目工人工资实发人数/应发总人数。
⒐ 除工资代发外,在建项目在项目注册15 个自然日后纳入考核。
10.****保障部门通报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存条件的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率一项得满分,以“桂建通”平台推送数据为准。
附件1-2
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评分内容
和评分办法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满分30分)
一、评分内容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依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规定周期内对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分户验收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得分的30%进行折算,满分30分,评价结果自评价之日起180天内有效。具体评价指标由****建设局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和桂****监督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各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监督计划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评价,且每个项目180天内至少应评价一次。
二、评分办法
⒈ 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100-施工企业周期计分值)*30%。
⒉ 施工企业周期计分值为:P下载
P1 :施工企业周期计分值。
ΣXi :施工企业计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已进行监督评价的在建项目计分值总和。
Xi:施工企业的单个项目计分值(若单个项目在计分周期内进行了多次评价,则该项目的计分值为多次评价计分值的平均值)。
N1:施工企业在计分周期内已进行监督评价的在建项目总数。
相关评分表格使用《**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2〕2号)的评价附表。
例:某一周期内,A公司在全区范围内已开展监督评价的项目有5个,每个项目计分值分别为6分、7分、8分、9分、10分,则该公司周期计分值为(6+7+8+9+10)/5=8分,施工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得分为(100-8)*30%=27.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