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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法律案件服务采购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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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6 14:20:53 |
| 2026-04-21 16:40:51 |
| 0.00 元 |
| 非定向询价 |
| 一次性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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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聪 |
| 029-****6380 |
| 我公司现已离职员工沈**于2024年5月13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县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后,向我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过调查处理,最终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蓝人社工决字[2024]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同年7月3日、4日分别向沈**及我公司送达。**县人社局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受伤害经过:2023年12月15日早上七时左右,沈**在工地准备出车查看路况,在路边上厕所时摔倒而受伤。事故发生后,沈******医院诊治:胸腰椎骨折。****大队认为,沈******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我公司对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受理,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蓝政复决字[2024]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蓝人社工决字[2024]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我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6年4月15日,蓝****委员会发来应诉通知书,为维护合法权益,减少不当损失,我公司拟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