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关于****钻井固体废弃物**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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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编制的《****钻井固体废弃物**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对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环评估[2026]13号)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1、 ****钻井固体废弃物**化利用项目,位于桐****工业园区19号标准化厂房,该项目对水基钻井废弃泥浆和岩屑进行减量化处理,年处理合计15万m3(其中水基泥浆9万m3/a、岩屑6万m3/a),处理后外运**化利用;其中,优质重浆仅在本项目厂区内储存和搅拌均质,由罐车输送至其他钻井场用于钻井。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运行期该项目处理泥浆为水基型泥浆,不含有机溶剂,处理药剂均采用液态絮凝剂,不涉有机溶剂。项目采用常温调质搅拌和物理压滤方式处理泥浆,在搅拌和压滤过程中,泥浆中掺入的微量石油(采油钻井和打桩过程中带入)会挥发少量有机废气(即非甲烷总烃),运行期要求生产车间密闭,加强生产管理,定期对厂区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厂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要求原料库房、生产车间及厂区地面道路全部硬化处理,定期对厂区洒水抑尘等措施,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2、废水
运行期车辆冲洗废水经3m3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仅补充损耗水量;岩屑堆放场渗滤液通过晾晒场周边设置的导流槽收集后进入压滤水储水罐;板框压滤机压滤废水通过在出口处连接的管道收集至配套设置的一个容积为500m3的储水罐内,在储水罐满容前,首先一部分废水优先经运回井场代替**配置泥浆,剩废水利用现有管道输送至**联合站,依托**站采油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应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22)水质标准后回注地层驱油。
生活污水经5m3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
****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车间布局,设置基础减震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昼夜间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车辆冲洗沉淀池沉淀渣经压滤后与岩屑一并外运**化利用,用于建材厂原材料或铺路路基使用;职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镇区物业部门收集处置。
危险废物:运行期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危险废物类别均为HW08,危险废物代码均为900-249-08,该危废分别由专一容器密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你公司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计、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落实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各项危废分类、分区收集暂存,采用的收集桶密闭、贴签,危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悬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收集、转运和处置。
5、环境风险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护以及对各类物料和风险物质的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