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动态更新〈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审批
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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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公开征求《关于动态更新〈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16 15:55

****关于

公开征求《关于动态更新〈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效能,结合我州实际,****起草了《关于动态更新〈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5月14日(共3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并请在提交意见时注明“《豁免清单》征求意见”字样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电子邮箱:****@qq.com

信函邮寄:**省黔南州**市****服务中心3楼 ****国土空间规划科收,邮编:558000。

联系电话:0854-****695(国土空间规划科)

三、附件下载

《关于动态更新〈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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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

附件

****

关于动态更新《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州级有关部门,******局:

为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强化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自然**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州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现对《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的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本通知列举的豁免事项,仍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物权的规定及相关要求,切实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合规有序开展。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要求,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结构、消防、环保、安全、航空限高等相关技术规范与管理要求。

(三)项目建设启动前,须依法完成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办理;若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事项,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项目建设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除集体用地闲置公房外,均不进行产权登记。

(五******局应积极协助相关单位核实并认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豁免情形。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豁免之名违规开展建设活动。自然**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三、******局将依据国家政策、管理实践、社会需求及改革要求,对豁免项目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同时,2023年8月24日公布的《****关于公布〈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予以废止。在本通知施行过程中,若遇相关问题,******局反馈。******局将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附件:《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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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X月XX日


附件

黔南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类别

序号

项目

居住、商业、办公、工业更新整治类

1

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主体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内部装修、隔断及维护工程。

2

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及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改变建筑造型、色彩与轮廓,且不属于大中型或受保护类建筑的外立面维修、翻新及夜景工程。

3

在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突破原建筑轮廓的前提下,对商业、办公、工业等合法建筑内部进行的业态调整或功能优化。

4

既有住宅小区、学校、商业、厂房、办公等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且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与消防设施,新设篮球场、健身场等体育锻炼设施及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划定地面停车位、对已建停车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微调内部慢行路径、局部改造绿化景观,增设坡道、扶手等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设施,以及快递柜、通信基站、柜式配电室、开闭所等设施,增设风雨连廊、非机动车停车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室,在地下车库坡道或楼梯出入口上方增设雨棚。

5

住宅建筑外墙加装空调支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

6

在既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

7

在既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针对不涉及相邻地块权属纠纷的情形,在满足消防、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通透式围墙,以及对现状围墙实施维修、翻新或采用通透式材料进行更换的行为。

8

室外烟道及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9

加油(气)站增设充电桩、一体化洗车设备。

公共服务类

10

****车站(亭)、警务亭、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报刊亭、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垃圾分类点、人脸识别门禁、视频监控设备、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座椅、无障碍设施、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爱心屋”、移动献血场所、应急服务亭、小型公益广告设施等。

11

个人、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设置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设施。

12

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幼儿园在其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市政公用类

13

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14

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

15

安装路灯、路牌、垃圾箱、信息屏、旗杆、路边小品等城市家具及其配套基础设施。

16

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工程。

17

道路、桥梁、隧道的维护整修工程(含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及控制标高的道路整治出新工程)。

18

隔离栏、多杆合一设施、高快速路隔音屏障、安全岛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与维修。

19

设置栅栏门(保安门)、机动车道闸,地下车库增设安装门。

20

在既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在已建车库内部加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以及在既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且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或仅包含10平方米以内可移动式****停车场。

2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

22

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维护。

23

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24

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非经营性高度小于2.2米、不超过屋顶边缘(女儿墙)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25

城市口袋公园建设、水环境整治、堤岸维修加固以及河道与管线清淤工程。

26

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用****填埋场、弃渣场封场工程,在自有用地上对垃圾堆体开展整理、生态修复及复绿的工程。

乡村项目类

27

其他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形:如农业生产项目(果蔬种植、畜禽养殖、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果蔬以****工厂除外);林业生产项目(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等植树造林工程);部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垃圾桶、坐凳等)。

临时应急类

28

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设施,商业、厂房等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可伸缩拆装的活动棚类。

29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30

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类别

序号

项目

居住、商业、工业更新整治类

1

****政府部门主导且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改造、增设大门和门卫室、增设环卫设施(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停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

老旧小区内新增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社区服务设施。

3

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规定,****委员会主导实施,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增设或改建的公共、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4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

5

既有住宅小区内住宅加装电梯。

6

屋顶维修改造及符合规定的屋顶构筑物(不增加建筑面积)。

7

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与原建筑高度”要求的危旧住房单独改造拆除重建项目。

8

工业、仓储用地控制线范围内工业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增设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

(1)

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消防水池、冷却塔、污水处理等小型配套设施。

(2)

因生产管理需要,在地面上增设电动自行车、****电站、充电桩等设施,以及停车棚、遮雨棚、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等设施。

(3)

既有厂房因生产需要,在厂房、仓储等建筑端头加装电梯、消防楼梯(含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或爬梯)、风雨连廊等生产辅助设施。

(4)

单层且设置于地面的、不属于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等产品的简易低风险厂房、配套仓库、配套设备用房等。

(5)

既有配套员工倒班宿舍加装电梯。

(6)

在总平面图上既有停车位增设停车棚(含光伏停车棚),既有厂房、宿舍建筑屋顶加装高度大于2.2米且不足4.2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不计入300平方米范围)。

公共服务类

9

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移动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内部围墙、展室、动物馆舍、儿童游乐设施等。

10

在既有用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微绿地及既有城市绿道中,按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配置要求增设小型服务设施,其使用功能包括餐饮、售卖、设备租赁、公共厕所等。地上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高度应控制在4米及以下,且为单层建筑。

11

教育、医疗、体育、养老院、行政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在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梯、消防楼梯(含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或爬梯)、风雨连廊(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市政公用类

12

供水厂、变电站、****处理厂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在其自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水泵室、消控室、消防水池、消防沙箱、污水处理设施、遮雨棚、停车棚、门卫室、电梯、消防楼梯(含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或爬梯)等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13

经主管部门同意,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的自有建设用地红线内,****停车场、公交停车场、****停车场、公共充电桩等停车设施或者足球场、篮球场等运动场地。

14

设置于项目地块范围内,且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第五代移动通信**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15

在既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池等设施。

乡村项目类

16

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17

集体用地闲置公房按照“**”标准(即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或权属调查确认的现状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办理的危房翻建。

18

在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上,建设属于本级审批权限且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戏台、球场等公共设施及公益性项目。此句无错误。

临时应急类

19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售楼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及施工围墙(项目竣工前拆除)。此句无错误。

20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国防等领域的应急临时工程。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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