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工作要求,**州将全面推进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的全链条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一)销售单位
对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销售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无需进行销售备案。生产单位生产的仅用于企业内下游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用途的管控物质,不得对外销售。
销售单位应向****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
销售单位应当向销售对象提供销售的管控物质品种、数量、用途、规格等准确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其产品上标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保证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二)使用单位
1.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2.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3.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4.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
5.管控物质溶剂(除尘剂)复配单位;
6.****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
7.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
8.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受控用途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向****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还需提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三)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
对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以及从事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应向****申请备案,回收、再生利用、销****生态环境厅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
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注销。
二、备案类型与时限要求
(一)销售、使用单位(年度备案)
首次备案: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前,注册账号后登录系统提交材料。
非首次备案: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下一年度备案。
(二)维修、报废处理单位(一次性备案)
备案方式:一次性备案,长期有效。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或停止经营时,需及时变更或注销。
(三)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一次性备案)
备案方式:一次性备案,长期有效。
三、备案操作流程
(一)备案账号注册
备案申请均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址:http://new-ods.ozone.org.cn)。
(二)提交材料
首次备案需提交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
(三)数据报送
销售、使用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维修、回收、销毁单位: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数据。
(四)资料保存
所有涉及管控物质采购、销售、使用的原始凭证(发票、台账、出入库单等)必须完整保存至少3年。
四、合规要求与法律责任
(一)合规经营要求
1.严禁向个人销售ODS或HFCs及其混合物。
2.销售单位在购买或销售时,必须核实交易方是否已在国家系统中备案;仅能在已备案的单位之间进行交易。
3.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必须在产品上标明所含管控物质的品种、含量、生产日期及上游来源信息,并确保在产品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二)法律责任
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购买管控物质的,应备案而未备案,或未按时报送数据、谎报瞒报的,将分别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实施行政处罚。
五、其他注意事项
请各相关单位(特别是冷链物流、边贸加工企业、****维修店等)高度重视此次备案工作,尽快开展自查与系统填报。
咨询电话:
****:0876-****179
******分局:0876-****437
******分局:0876-****621
******分局:0876-****252
********分局:0876-****754
******分局:0876-****190
******分局:0876-****589
******分局:0876-****844
******分局:087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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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