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发布日期:2026-04-16 11:15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22条、第23条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劳务派遣单位2025年经营情况进行了书面核验,现将核验结果进行通报,****管理局、****管理局。
对于未进行核验(不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对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规范劳务派遣协议,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