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区高架桥日常养护工程监理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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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高架桥日常养护工程监理 发包人 ****
承包人 **** 合同工期 计划服务期限:730日历天,自2026-03-20至2028-03-18
合同价款 595373.00元 合同规模 /元/㎡
工程项目地点 **市 合同签订时间 2026-04-16
质量标准 合格 合同生效时间 2026-03-25 00:00:00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1.3因监理失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4监理人应对其监理意见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因错误监理意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1.5监理人擅自变更人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全部承担。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 履约担保 无
解决争议的办法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担保 无
其他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备注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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