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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特需服务项目的公示
为更好地服务于病人,满足不同病人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提供个性化、高品质的医疗服务,提升医院的服务水**竞争力。****物价局、****卫计委、******保障厅联合签发的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精神,设立以下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自2026年 4月17日至2026年4月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新项目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监督电话:0576-****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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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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