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14幢部分)场地5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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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交易所****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街道相府路799号(14幢部分)场地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4-1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4-23

出租底价

396025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省,**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潘先生、施先生

联系电话

0571-****2327、0571-****5591

联系地址

******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街道相府路799号(14幢部分)场地

坐落位置

**街道相府路799(14幢整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22)**区不动产权第****527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3256.34

房屋用途

工业用地/工业

不动产分类

工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场地位于**街道相府路799号14幢,无单独不动产权证书,为浙(2022)**区不动产权第****527号不动产权证的一部分,出租面积约3500平方米。****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证载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标的仅为场地,场地上的大棚等构筑物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
3、租赁场地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4、租赁场地以移交给承租方时的现状为准。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396025元/年

出租面积(㎡)

3500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起租日为交付之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承租方自《场地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账户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后每一期租金在上一期租期到期前10日内支付至出租方账户。

租金调整方式

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在上一个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第一年租金的25%计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用途要求

承租方租****政府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业态。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市有关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产生声、光、水、电、气等环境污染,不得经营会所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殡葬、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经营。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并在《场地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场地用途、场地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场地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4)根据浙(2022)**区不动产权第****527号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租赁场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产。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场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场地证载的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承租方承租场地前,须对该处场地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进行全面了解。承租方承租后,出租方不再为其改变条件进行投入。 (6)出租方将**街道相府路799号(14幢部分)场地的物业管理整体委托物业管理负责,承****公司的统一管理,并做好自营区域经营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应****园区综合服务相关费用。 (7****公司对该块场地物业公共区域,包括且不限于外立面、入户门厅、门头,消防设施设备等进行提升改造时,承租方应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作。 (8)承租方因其自身或其**方给出租方或出租****公司造成负面舆论和不利影响(例如:现场拉横幅、群体性事件、抖音、小红书等媒体平台高热度争议的);出租方有权让承租方进行停业整顿,如对出租方或出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租方进行赔偿。 (9)已知悉并同意本次租赁标的仅为场地,场地上的大棚等构筑物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场地的交接: (1)租赁场地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地。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地,但租期不作顺延。租赁场地以移交给承租方时的现状为准。 (2)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的,按约定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双方签署交接书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3)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外的其他人的,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场地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场地,因清退并腾空租赁场地时间难以确定的,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本合同且不追究出租方因上述原因导致逾期交付场地的任何责任。在出租方向承租方实际交付场地时,由甲、乙双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和租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在双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若承租方等待接收场地的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且因客观原因出租方仍无法腾空场地向承租方交付的,在场地实际交付前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本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租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承租方要求终止本合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非原承租人适用)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4)交付时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租赁场地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赵女士

联系电话

153****5887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66005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场地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4000元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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