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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
你(单位)在执业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4月30日邮寄该处罚决定,但你(单位)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博卫医催〔2025〕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你(****机关于 2025年4月30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陆拾壹万陆仟肆佰肆拾玖元壹角捌分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银行,履行缴交罚没款义务前应当先联系我局开具缴款书(联系电话:0752-****273,地址:**县**大道中819****控制中心****监督所)一楼稽查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县**大道中819****控制中心****监督所)一楼稽查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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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