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策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及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一般区域布局标准:
(一)**主要街道: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60米;
(二)**次要街道: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80米;
(三)自投入使用起两年内的**及改造街区(路段):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30米。
第六条 特定业态布局标准:
酒店、KTV、洗浴中心、茶楼、餐饮店等娱乐服务类场所,以及零售业态核定为“其他类”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200米,且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
第七条 特定区域总量与距离布局标准:
(一)集贸(综合)市场内:商户不足2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200户以上的,不超过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米;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住户不足500户的,设置零售点1个,500户以上的,不超过2个。申请点仅限于平街**层楼层,申请点为住宅性质的,用于经营活动的面积不得低于该房屋产权面积的60%,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米;
(三)开放式居民小区:设有沿街铺面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标准执行;
****园区和厂矿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米;
(五)大专院校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米;
(六)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服务区等类似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50米;
(七)旅游景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便利店、超市、烟酒专业店的,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100米,申请点为娱乐服务或其他类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布局标准执行;
****商贸区:结合区域内商户数量、现有零售点总量和历史申办情况等因素,设置零售点总量,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30米;
(九)指定区域:结合区域内住户数量、现有零售点总量和历史申办情况等因素,设置零售点总量,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低于100米。
****商贸区和指定区域,将根据该区域城市建设、市场状态、周期内排队轮候等情况,定期对零售点规划总量进行动****政府网站、**烟草专卖局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见附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表》。
第八条 参照点与总量基数除外情形:
雪茄烟零售点以及其他适用布局优待政策而设置的零售点,不计入第七条等所述区域的零售点布局总量基数,也不作为距离测量的参照点。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总量核算和距离测量的参照点仅限于该区域内的现有零售点。
第三章 特殊情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距离和总量限制:
(一)2000****商场;
(二)300****超市,品牌****便利店(超市);
(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便利店;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现有零售点无法继续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于本街道(镇)辖区内申请迁址的;
****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范围的现有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于本街道(镇)辖区内申请迁址的;
****学校、幼儿园新设、搬迁或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现有零售点距离校园不足50米而搬迁,待客观情况消除后,持证人同意注销新址许可证并迁回原址经营的;
(七)持证摊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迁入固定店铺经营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按所在区域距离标准的50%执行,且受区域总量限制:
(一)三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重点优抚对象(须持有效证件或证明);
(二)持证残疾人(视力一、二级盲,听力、语言一至三级,肢体一、二级),且无法从事一般工作、无稳定收入及退休待遇。实际经营者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
分别或同时符合本条各项情形的,在本市范围内仅可享受一次新办证放宽政策,且优待幅度不予叠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按所在区域距离标准的50%执行,且应受该区域总量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现有零售点无法继续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于本街道(镇)辖区外申请迁址的;
****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以内的现有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于本街道(镇)辖区外申请迁址的。
第十二条 雪茄专业店设置不受距离限制,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区总量设置不超过50户;
(二)仅限于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得经营其他烟草制品及电子烟);
(三)申请点如涉及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或同一地址已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再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
(四)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办理许可范围变更,如申请变更的,应符合变更后许可范围所对应的布局规定;
(五)申请点应当具备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的设备设施,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独立区域、专用工具及良好通风的品鉴环境。
第四章 准入与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同一经营场所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十二)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小学、幼儿园内部,****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距****学校、****中学所有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
****政府或相关机构明确规定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场所,如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第十四条 零售点的业态类型,依照《****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及《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予以核定。
第十五条 当特定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布局总量时,暂停新办许可。申请人可申请排队轮候,待该区域数量低于总量时,按轮候顺序依次受理。(详见附件《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六条 ****园区(厂房)、部队、监狱、高等院校等区域内部设置零售点的,申请人应提供该区域管理方同意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书面证明。
第五章 术语定义
第十七条 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说明如下:
“**主要街道”:指有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道路。
“**次要街道”:指除主要街**的其他城市道路。
“封闭式居民小区”:指设有围墙、围栏或门禁系统的住宅区域。分期开发且相对独立的,每期单独核定。
“开放式居民小区”:指未设围墙、围栏或门禁系统,内部道路与城市公共道路连通,公共空间与社会共享的住宅区域。
“指定区域”:指人口和住户相对分散的外围或偏远区域。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指校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正门、侧门、边门、车辆道闸等)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区域。
“最近零售点”: 指在应用本规定进行间距符合性审查时,与申请点之间可供行人安全步行通过距离最近的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
“距离”:指两个经营场所之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可供行人安全通行的最短步行距离。测量规则详见附件《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固定经营场所”: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不可移动、具备商品展示条件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危房及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专用于商业零售经营的售货亭(不含报刊亭)等,可视同固定经营场所。
“安全隐患”:指经营或存放药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如农药、兽药、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液化气、炸药等),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以及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不低于”“不超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当本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与优待性条款适用冲突时,禁止性条款效力优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22年1月25日施行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攀东烟专〔2021〕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正式施行后,如遇新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发布,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