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其他-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7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下载

****政府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2023年版)

编制单位:****司法局

序号

执法类别

权限名称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原执法部门

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旅游局

2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旅游局

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旅游局

4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旅游局

5

行政处罚

对**、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政府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 **、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三)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执法局

6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处罚

****政府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四)、(五)、(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的;(五)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六)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

****执法局

7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的标志的处罚

****政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局

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政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局

9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处罚: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政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执法局

10

行政处罚

对热经营企业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处罚

****政府

《**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三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局

11

行政处罚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提前停止供热和擅自弃管供热的处罚

****政府

《**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 热经营****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三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局

12

行政处罚

对热用户擅自增加供热面积、调节进户阀门、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网管连接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等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处罚

****政府

《**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第三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执法局

13

行政处罚

对热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改变热用途及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政府

《**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增挂暖气片;(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三)擅自排水放热;(四)擅自改变热用途;(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或者擅自改变热用途的,****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执法局

14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政府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15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政府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16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理发卫生许可

****政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卫生健康局

1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政府

《**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县水利局

1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19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政府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管理局

20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政府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管理局

2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政府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局

2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按规定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政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局

23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企业有相应的违规的处罚

****政府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燃气经营企业用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二)燃气经营企业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的;(三)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局

2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政府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局

2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政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局

2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政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局

27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政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局

2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政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局

29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政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局

3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政府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局

31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政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局

32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政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制定机关:民政部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21年04月26日

第三条 ****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政府****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县民政局

33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政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时效性:有效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年7月28日

第二条 ****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政府****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办公厅****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府授权方式,逐步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按需核定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

县民政局

34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局

35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旅游局

3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旅游局

3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旅游局

38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旅游局

39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旅游局

40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举报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旅游局

4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旅游局

42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旅游局

4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行政处罚

****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63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旅游局

44

行政处罚

对毁坏大坝或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政府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管理处罚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县水利局

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政府

《**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2014年5月30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省****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4年5月30日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县水利局

46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

公布日期:2020年4月29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环境局****分局

4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4月23日

公布日期:2019年4月23日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执法局

4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4月23日

公布日期:2019年4月23日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执法局

49

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4月23日

公布日期:2019年4月23日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执法局

50

行政处罚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5日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4日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运输局

51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5日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4日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局

52

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5日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4日

第五十一条 ****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局

5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26日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局

54

行政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26日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管理局

55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26日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

56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公布日期:2021年12月24日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57

行政处罚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8月26日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局

58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8月26日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县农业农村局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8月26日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局

60

行政处罚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4月29日

公布日期:2021年4月29日

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林业局

6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4月29日

公布日期:2021年4月29日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林业局

6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9月1日

公布日期:2016年7月2日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县水利局

63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水利局

64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县水利局

65

行政处罚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县水利局

66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公布日期:2013年12月28日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

67

行政处罚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68

行政处罚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69

行政处罚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县林业局

7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县林业局

71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72

行政处罚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73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卖、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74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8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7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处罚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县林业局

76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用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政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1月8日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用保护区标志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局、县农业农村局

77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政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1月8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

7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政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县农业农村局

7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政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农村局

80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政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县农业农村局

81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政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3月07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运输局

82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政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3月07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运输局

83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政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1年3月07日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局

84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政府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2022年3月29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5月1日

公布日期:2022年3月29日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县农业农村局

8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行政处罚

****政府

《**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施行)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省****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5月27日

公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管理处罚法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二)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

(三)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

(四)将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自行销售的。

县水利局

86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行政处罚

****政府

《**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施行)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省****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5月27日

公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管理处罚法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二)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

(三)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

(四)将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自行销售的。

县水利局

87

行政处罚

对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行政处罚

****政府

《**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施行)

《**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施行)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省****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5月27日

公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管理处罚法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二)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

(三)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

(四)将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自行销售的。

县水利局

88

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行政处罚

****政府

《**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11月29日修订)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省****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水利局

89

行政处罚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政处罚

****政府

《**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法律效力位阶:省政府规章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毁林草植被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90

行政处罚

对村镇规划区内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政府

《**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91

行政处罚

对农村随处便溺、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的处罚

****政府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处便溺、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的,****政府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2

行政处罚

对随意抛弃杂物、在村屯内的公共区域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柴草、杂物的处罚

****政府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抛弃杂物、在村屯内的公共区域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柴草、杂物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3

行政处罚

对在农村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的处罚

****政府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的,****政府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政府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政府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5

行政处罚

对农村私搭乱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处罚

****政府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私搭乱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96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共同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7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共同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事处、****政府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事处、****政府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整改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将有关文件报送备案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共同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3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4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

行政处罚

对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7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8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9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处罚

****政府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113

行政许可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政府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人民政府****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14

行政许可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的审核

****政府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政府****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115

行政许可

对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的审核

****政府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后,****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16

行政许可

设定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政府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办事处、****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17

行政许可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初步审核。

****政府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18

行政许可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政府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19

行政许可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

****政府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20

行政许可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审批

****政府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政府****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21

行政许可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审批

****政府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22

行政给付

对农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核

****政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政府审核。乡、民族乡、****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3

行政给付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政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办事处****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事处****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4

行政给付

社会救济工作调查核实、初审

****政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第(二)项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25

行政确认

农村低保工作初审

****政府

《**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条第(三)项 ****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第十四条第(四)项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26

行政给付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的适龄儿童、少年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政府

《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27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审核

****政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小组、居民小组提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128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政府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政府****政府处理。

****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29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政府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政府****政府依法处理。

****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130

行政确认

对实行家庭承包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政府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政府****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政府补正。

131

行政确认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政府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32

行政强制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政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33

行政强制

对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执法

****政府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134

行政检查

对本乡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35

行政检查

对本乡镇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6

行政检查

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进行汛前检查

****政府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137

其他执法

对村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未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或者所有权变更手续的执法

****政府

《**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未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或者所有权变更手续的,****政府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138

其他执法

对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执法

****政府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机关报告。

139

其他执法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履行义务教育入学义务的执法

****政府

《**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经批准,不按时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人民政府****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140

其他执法

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执法

****政府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4-17
其他公告
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当前信息
标书代写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