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指导意见的通知(试行)
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采购文件总体要求
编制采购文件应选用市****管理部门制定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属性、需求、技术资料、采购预算、采购方式、市场竞争等因素,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对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文件,****政府****小组(办公室)决定事项中有关公共**交易的内容可以纳入采购文件。
(一)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内容应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二)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五)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其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标的的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以及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采购人对采购产品提出推荐品牌,注册地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应列入推荐品牌之一。
三、采购文件主要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采购公告、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等七部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依法设置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纠正。
2.对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得设置业绩要求。对供应商有业绩要求的,业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采购预算的50%,货物类采购项目业绩设置时限一般不少于3年,服务类采购项目业绩设置时限一般不少于5年。
3.采购文件设置的条件应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售后服务应与采购项目有关,不得超出采购项目的服务范围。
4.设置资格条件时,还应明确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如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的种类、期限、区域等。
(三)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
(四)评审因素及标准
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评审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对同类项目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量化、细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已取消或废止的人员资质资格,不得作为对配备的人员要求。
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
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原则上要设置价格评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且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采购人确需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的,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采购合同是采购文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与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一一对应,确保合同履约执行。
五、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采购文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见附件)。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附件:****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2019年4月11日
附件
| ****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 ||
| 序号 | 禁用内容 | 依据 |
| 一、资格条件 | ||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 《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 2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
| 《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 3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 ||
|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 | ||
| 4 | 将国家已明令****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 | ||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 ||
|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号 | ||
| 5 | ****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 6 |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7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8 | 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 9 |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 《****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
| 二、采购需求 | ||
| 10 | ****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88号) |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
| 《财政部 ****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 ||
| 《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 ||
| 11 | 未获得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
|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 ||
| 12 |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 13 |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 | ||
| 《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
| 14 |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15 | 指定检****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16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 ||
| 17 |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 18 | 将国务院已明令****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 ||
| 19 | 采购人未在交易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 20 |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 21 | 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 22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
| 23 | (1)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履约****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 |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 | ||
| 24 |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 25 |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 ||
| 26 |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 《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 ||
| 三、评标办法 | ||
| 27 | 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 |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 ||
| 28 |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 ||
| 29 |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30 |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 31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 |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 32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 33 | 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34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 35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
| 36 |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37 |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38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39 | (1)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等作为评分条件 (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40 | 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41 |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42 |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 43 |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 | ||
| 44 |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 ||
**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