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以下简称“城管局”),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城管局经济活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零余额账户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城管局财务装备科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派驻纪检组应当依据自身职责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应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一)罚没款基数确认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城管局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评估确认;需要价格鉴证的,****中心申请鉴证。
(二)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库”。
(三)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编制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等。人员支出预算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本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资金,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九条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绩效评价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采用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人要保存不能满足需求、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截图等)
第十八条应予废标的情形: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制度
(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二)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中标、成交结果的拘束力:
(1)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履约保证金。
(一)非现金形式提交;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政府采购合同。
(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政府****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条经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的合同主体资格并不改变,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对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各类文件、证书的正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对本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大型起吊、高空作业、脚手架、地下施工等项作业,应制订具体的安全措施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在任何危险作业开工前,应报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审批,在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七条承包方必须具有承包工程相应完好的装备、施工机具。必要的个人安全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城管局、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政府采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城管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银行结****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工会账****工会科目的结算,严禁本单位的非税收入、其他往来资金在本账户中结算。
第四十一条不得****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银行转账、汇兑、托收、公务卡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四十三条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刷公务卡结算,结算科目按区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城管局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费用开支,应通过“公务之家”系统申报和报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照“公务之家”系统报销程序报销;车票、机票、住宿等费用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回单位后凭合法的票据和完备的报销手续到财务装备科报销,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刷卡条件使用小额现金的,由经手人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向财政部门申请报支计划,依据相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应加强零余额账户、工会银行存款账户和库存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非税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市**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工会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工会银行存款账户。超过库存限额****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四十五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四十六条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款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辅助用工人员离职费用结算管理。离职费用结算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离职补偿费用等。
(1)离职费用结算程序:辅助用工人员辞退(辞职)时,由人事部门通知财务装备科先暂停发放其当月工资,经办人适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停缴业务。经办人停缴业务办结后,将办结情况报告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下达辅助用工人员离职费用结算通知书,出纳人员根据结算通知书和经办人提供的代扣依据办理辅助用工人员离职费用结算。
(2)严禁在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未办结停缴的情况下办理离职费用结算业务。
第四十八条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经费报销管理
第四十九条经费报销流程:经手人凭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经手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
1、加强费用报销管理,当月费用,当月清,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单位所有支出,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的资金支付须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2、不同部门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报销。
第五十条“五公经费”管理。五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会议费。
(一)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1)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2)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
(3)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二)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管理。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分车辆购置费、维修费、燃油费、材料费、保险费、养路费、**费、年检费、停车费、杂费,以及驾驶员出车补贴等有关费用。
(1****城管局财务装备科车辆管理经办人填写《**区公务用车采购申请表》,报请区廉政办核查批准,****小组审批签字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买;
(2)车辆维修(维护)须由驾驶员(报修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由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城管局财务装备科审核并签发《****车辆维修单》,驾驶员(报修人)根据签发的《****车辆维修单》到****修理厂维修(维护)。****修理厂依据城管局财务装备科签发的《****车辆维修单》对报修车辆进行维修(维护),否则应拒绝维修(维护)。同时,****修理厂还应根据车辆维修(维护)情况填写《****政府采购汽车维修、轮胎更换申报审批表》、《**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以备后查。
车辆维修(维护)费用结算:****修理厂应于每月22****城管局本月车辆维修(维护)费用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附带《****车辆维修单》、《****政府采购汽车维修、轮胎更换申报审批表》和《**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城管局财务装备科车辆管理经办人,由车辆管理经办人按报销程序签字、审核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给财务人员以转账形式支付。
(3)电瓶车维修。每周2下午由电****城管局机关大院内集中服务维修一次,电瓶车驾骑人应根据其保管的电瓶车维修需求,按约定时间、地点对其进行维修,并在服务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电瓶车维修费用结算:电瓶车售后服务商应于每月22****城管局本月电瓶车维修费用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附带《服务维修结算单》****城管局财务装备科车辆管理经办人,由车辆管理经办人按报销程序签字、审核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给财务人员以转账形式支付。
(4)车辆燃油实行按公里数定车、定量、定点供应,车辆必须严格按所核定的用油数量****公司加油站加油。
(5)车辆加油必须用加油卡,由财务人员负责充值到局加油卡——“母”卡上,由专人负责保管。车辆加油时,再由“母”卡往“子”卡上充适量金额,并由另外一名专门负责加油人员保管。在给每辆车加油时,由每辆车驾驶员负责登记加油日期、****车行公里数、加油数量、金额大小写、加油卡中所剩余额以及本人和子卡保管员同时签名确认。
(6)严禁将燃油用于其他非正常消耗和将燃油以任何形式盗卖、倒卖和转借、外加,一经查实,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三)餐费管理。餐费包括:接待外来单位来访人员的招待费和工作人员日常加班工作餐费。
(1)公务接待费支出须刷公务卡或转账形式结算,其报销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办公室统一安排,根据接待函(通知)按规定填写《城管局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由经手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作为用餐发票的附件;
(2)加班工作餐费支出须刷公务卡或转账形式结算,其报销按照规定标准执行,由各用餐单位部门按规定填写《城管局加班用餐审批单》,由经手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作为用餐发票的附件。
(3)费用报销时,用餐发票、刷卡单、《城管局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城管局加班用餐审批单》以及接待函(通知)和加班人员名单作为报销凭证及附件,否则不予报销。
(四)培训费管理。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办公室承办,每年应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2)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3)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会议费管理。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1)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程序。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不准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格控制会议数量,降低会议费开支。
(2)会议用餐以自助餐为主,尽量不安排住宿。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3)适时对会议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审计等部门强化对单位会议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方位监督。
第五十一条其他经费管理。参照“五公经费”报销程序执行。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单位零余额、工会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台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无形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五十五条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五十六条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及时缴入**市**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十七条在确保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五十八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五十九条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财务机构
第六十条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应当取得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六十一条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六十二条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六十三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请上级财政部门派人**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六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城管局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非税收入项目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六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单位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七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库的情况;
(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七十一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城管局各所属单位部门。城管局各属单位部门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