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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顺利推进**自治区兴**曹四夭**钼矿采选工程建设项目,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及《**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58.1177公顷,位于兴****镇曹四夭村、阳坡村、南官村,**夭乡七家营村、秦家夭村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拟建**自治区兴**曹四夭**钼矿采选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已纳入**自治区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开采规划区块,编号CQ421,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收土地现状
涉及征地面积1258.1177公顷,其中农用地1207.1638公顷(耕地422.5809公顷、林地209.4190公顷、草地527.8166公顷、园地0.1572公顷、其他农用地47.1901公顷),建设用地1.0049公顷,未利用地49.9490公顷。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情况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16号)执行。本次土地征收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级别Ⅱ。农用地补偿标准:耕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即22012元/亩;园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35%执行,即7704.2元/亩;林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35%执行,即7704.2元/亩;草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25%执行,即5503元/亩;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即22012元/亩;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等)按照区片综合地价25%执行,即5503元/亩。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16号)的规定执行。涉及评估的,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确定,支付给财产所有人。青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16号)的规定确定。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产权置换
以户为单位,****中心提供的具体房源。
1.被征收户在征拆区域内仅有一套住宅的,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被征收户住宅建筑面积1:1.2和1:1.3比例进行置换。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拥有多套住宅的,仅对其中一套住宅按上述标准给予置换和补偿。
3.被征收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仅有1套住宅的,按照50平方米予以置换,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
4.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户自行支付差价。
(三)停产停业补偿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标准
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低于2000元;非住宅经营性房屋补助费按产权标明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户不低于2000元。被征收人认为搬迁补偿费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补偿费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搬迁补偿费。
六、奖励办法
公告期内房屋签约奖。在公告之日起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以下补偿奖励:14日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搬迁,奖励30000元;15日-21日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搬迁,奖励20000元;22日-30日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搬迁,奖励10000元。
七、社会保障标准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社保缴纳费用按照《****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5号),由县人社部门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制定相应文件。
八、工作责任与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评估、测绘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出具相关报告,对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报告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的,需自行补办相关证件或解除外借、外租相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本方案中未涉及的事项,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九、附则
(一)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房屋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对本方案无异议的,可同时签订相关协议。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在公告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本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