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公司****公司:
报来《****改革局****公司**吉星仪表气、氮气供应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远发改〔2026〕6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目由****备案,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仪表气供应系统一套,氧气供气(液氧储罐)装置一套、液氮应急保障装置一套以及中控室、配电室、压缩车间、危废库、甲类仓库等配套的公辅设施,二期建设制氮空分系统一套,主要产品为仪表气、压缩空气、氮气、氧气。主要设备有空压机、各类泵和变压器等,建成后形成年产仪表气12700.8万标准立方米、压缩空气9849.6万标准立方米、氮气4275万标准立方米、氧气432万标准立方米的生产能力。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2027年7月全部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733.87吨标煤(等价值为9260.25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3038.14万千瓦时,年耗新水11.01万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发改局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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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