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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2023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设备购置)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1月19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市****公司 | ||
| 地址:**省**市**县尹岗镇段寨村四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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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一)投诉事项 1.采购人利用关系权利实施控标串标,****委员会****一中标候选人同投诉人评标结果畸高畸低。 2.按照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31页评分办法表,第三项商务部分售后服务第1条的要求,明显评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3.****交易中心****一中标候选人出具的服务承诺方案明显低于投诉人服务承诺方案,评分却比投诉人的高。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上述审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对投诉人投诉事项1:经核查本项目的评标报告相关权益人投标文件,未发现评标结果畸高畸低等违法行为;投诉人提供的微信截图也无法作为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控标串标的有效证据。投诉人投诉事项1依法不成立,予以驳回。 对投诉事项二:****委员会成员独立打分表及评分汇总表,****公司的打分最高为3.5分,最低2.6分,投诉人得分为2.9分,无法证明专家的打分具有排斥性倾向性。投诉人投诉事项2依法不成立,予以驳回。 对投诉事项3:经调阅评标资料,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进行了逐项核对,未发现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第一中标侯选人对服务承诺的真伪需在合同履行中验证,本机关无法提前判定。投诉事项3依法不成立,予以驳回。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4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