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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00MA542JPK5E | 建设单位法人:** |
| 张海鑫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仲恺区 |
| **市斜下22号小区口岸新区车检大楼四楼413号房 |
| 陈****处理厂及管网建设PPP项目(第二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620-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建设地点: | ****仲恺区 ****仲恺区 |
| 经度:114.258333 纬度: 23.01083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1-06 |
| **市环建〔2026〕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2-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424.38 |
| 1424.38 | 运营单位名称:**市****公司 |
| ****1303MA7FN9YU5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00MA542JPK5E | 验收监测单位:****科****公司 |
| 914********2624359 | 竣工时间:2025-10-20 |
| 2026-02-09 | 调试结束时间:|
| 2026-03-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d.jsp?id=104 groupId=-1 |
| 43一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43一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未发生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陈****处理厂及管网建设PPP项目(第二阶段)选址于**市****开发区陈****小组****砖厂地块,在现有厂内建设,不新增用地。新增污水处理规模6.3万吨/天(含新增工业废水300吨/天),本次改扩建后全厂总处理规模为10万吨/天(含工业废水4000吨/天),主要接收纳污范围内的生活污水。 | 实际建设情况:陈****处理厂及管网建设PPP项目(第二阶段)选址于**市****开发区陈****小组****砖厂地块,在现有厂内建设,不新增用地。新增污水处理规模6.3万吨/天(含新增工业废水300吨/天),本次改扩建后全厂总处理规模为10万吨/天(含工业废水4000吨/天),主要接收纳污范围内的生活污水。 |
| 未发生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处理工艺为“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膜格栅+AA0生化池+MBR池+紫外消毒”,紫外消毒后不再接入现有人工湿地,由尾水管线引至水围河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处理工艺为“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膜格栅+AA0生化池+MBR池+紫外消毒”,紫外消毒后不再接入现有人工湿地,由尾水管线引至水围河排放。 |
| 未发生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污泥脱水废水、设备冲洗及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等废水与收纳的污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尾水排入水围河。尾水出水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标准的A类标准。且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4个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V类标准限值对应值。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尾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应分别控制在3650万吨/年、1095吨/年、54.75吨/年、10.95吨/年、547.5吨/年以内。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处理区(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生化处理区(AAO生化池、MBR膜池)、污泥处理区(污泥均质池、脱水机房)废气应加盖或密封收集处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五)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特别做好重点防渗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基础防渗。建立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环境监测计划,跟踪地下水水质变化以便及时改进污染防范措施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六)严格落实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区内需设置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固体废物,并做好危废台账管理工作。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污泥脱水废水、设备冲洗及反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等废水已按照环评要求与收纳的污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尾水排入水围河。 根据检测结果,尾水出水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A标准限值、**省地方标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050-2017)表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三者中较严值,且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4个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V类标准限值对应值。尾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满足3650万吨/年、1095吨/年、54.75吨/年、10.95吨/年、547.5吨/年的要求。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处理区(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生化处理区(AAO生化池、MBR膜池)、污泥处理区(污泥均质池、脱水机房)废气均加盖或密封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排气筒高度为15m,未低于报告书建议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要求。 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根据检测结果,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做好重点防渗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已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基础防渗;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地下水监测井和地下水监测计划,跟踪地下水水质变化。 已按要求建设有固废场所,并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贮存条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污泥按《****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泥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脱水处理后,统一交由健恒(**)****公司拉走进行处理,不堆积;在线监控废液等危废统一收集后交由**东江威****公司进行处理。 |
| 未发生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建立联防联控环境应急体系,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落实环境监测制度。 (九)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国家或地方对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要求落实并完成项目应急预案并于2026年3月20日完成备案(备案编号:441325-2026-017-L)。 已按环评要求落实排污口尾水排放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已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国家或地方对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时,从其规定执行。 |
| 未发生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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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膜格栅+AAO生化池+MBR池+紫外消毒处理后由DW001 污水排放口排入河 | DW001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广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标准的A类标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表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三者较严值,根据《关于陈江街道办二号污水处理广及管网建设PPP项目(第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市环建(2026)3号)要求,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对应值,总氮出水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标准的A类标准。此外,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铅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2中的排放限值,总锌、总铜、总镍、总氰化物、硫化物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3中的排放限值、《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表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三者较严值;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出水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4的排放限值。 | 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膜格栅+AAO生化池+MBR池+紫外消毒 | 2026年3月4日-3月6日开展了废水采样并在样****实验室分析。 |
| 1 | “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 本项目对池体进行加盖,铺设除臭风管对恶臭进行收集,对污泥脱水间产生的恶臭进行整室收集,收集后经套“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 2026年3月6日-3月7日开展了固定源废气采样、于2026年3月4日-3月5日开展了无组织监控点空气采样并在样品时效性内开展分析。 |
| 1 | 噪声控制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 设备选购时选用噪声较低的同类设备;污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与办公区隔开;鼓风机进出口安装消声器,进出风管及加压泵进出水管均采用可曲挠橡胶接头与设备连接,同时设置隔声罩将鼓风机整体封闭起来,并在罩座下加装减振器;定期对所有机械、电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对地面综合楼内安置的强噪设备,重点对噪声源进行减振、隔音减噪处理。 | 2026年3月4日-3月5日开展了厂界昼夜噪声检测。 |
| 1 | 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特别做好重点防渗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基础防渗。建立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环境监测计划,跟踪地下水水质变化以便及时改进污染防范措施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 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做好重点防渗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已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基础防渗;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地下水监测井和地下水监测计划,跟踪地下水水质变化。 |
| 1 | 严格落实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区内需设置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固体废物,并做好危废台账管理工作。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 已按要求建设有固废场所,并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贮存条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污泥按《****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泥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脱水处理后,统一交由健恒(**)****公司拉走进行处理,不堆积;在线监控废液等危废统一收集后交由**东江威****公司进行处理。 |
| 1 |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 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已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
| 1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建立联防联控环境应急体系,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已按要求落实并完成项目应急预案并于2026年3月20日完成备案(备案编号:441325-2026-017-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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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