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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刘卫明于2019年11月2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无有效遗嘱的,应按法定程序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现经全部法定继承人:刘凤兰、刘钧、刘艺同意,下列不动产由刘钧一人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现对该申请事项予以公告。如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 |
土地面积(㎡) |
用途 |
登记申请人 |
| 1 |
刘卫明 |
国有建设用地 |
象湖镇上田辽仙人坑 |
瑞国用(2006)字第 |
328.8 |
城镇住宅用地 |
刘钧 |
联系地址:**省**市****行政审批局2号楼1楼
联系电话:0797-****386
登记机构:****
2026年4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