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市聂**索雄乡央庆布吉卡村,项目中心坐标约为E 92°43′54.95″,N 32°18′36.27″。
(2)经调查得知,2014年2月,地块内为空地;2017年2月-2021年10月,地块内为阳光房;2022年10月至至今,地块内为空地。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污染类工业企业。2014年2月,项****人民政府内,****卫生院,西南侧有居民房;2017年2月-2021年10月,项目地块东****服务中心、****中心,****派出所;2022年10月至至今,项目地块东侧****村委会,不涉及工业企业,未堆放有危废固废。
(3)根据人员访谈和现场调查结果,并结合历史卫星影像资料,调查地块内历史上无工矿企业和规模化养殖企业,无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活动,现场调查未发现遗留的工业企业、养殖场和各类槽罐;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无工业固废堆放与倾倒、无工业固废填埋活动,调查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过污水农用灌溉,未发生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件。因此,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4)根据人员访谈结果及现场调查,结合历史卫星影像资料,调查地块边界外500m范围内存在居民房、****政府、****卫生院、****村委会、****中心、****中心、****派出所等,根据地块周边污染影响识别,项目周边污染源对本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自治区大气、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函》(藏气水土办〔2022〕1号)的要求开展。经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得出如下结论:
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当前及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满足公共管理与****机关团体用地(0801),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活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