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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开绕村溪火沟南建筑用卵石、碎石矿转让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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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
| 666,000元 人民币 |
| 5 |
| 2026-04-17 |
| 网络竞价 |
| 一、本次转让资产为****所持有的**县开绕村溪火沟南建筑用卵石、碎石矿(主要为粒径2~300cm的**岩砾石),按现状整体对外公开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做的数量、质量等数据均属参考性意见,不代表转让方的任何担保。建筑用卵石、碎石矿位置位于**县开绕村溪火沟南(具体边界以转让方指定区域为准且由投资人现场踏勘标识为准),所有建筑用卵石、碎石矿无明显有毒有害杂质,但可能含少量施工废料。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的数量、质量、合法性、使用权障碍等为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勘察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踏勘完成后,报名时需上传《现场实物踏勘确认书》,报名成功即视为对标的现状、运输条件等事项无异议,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受让方在标的场地中施工工具仅能使用挖掘、运输工具,不得在现场分选、分筛、加工石、矿料;不得设置生产加工、筛、分、洗、选设备。 三、受让方须自行组织机具、车辆装运,标的具体方量及价款结算以实际装车运输方量为准;运输期间所有费用(包括车辆运输费、机具租赁费、场地内外便桥、道路架设、协调补偿、恢复费用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监督指挥,运输前按规定购买足额安全的货物运输保险并承担全程安全责任。 四、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如车辆密闭运输、场地洒水降尘),运输中洒漏物须及时清理,确保无环境不良影响,否则承担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 五、受让方自行办理运输所需的道路通行许可、超限运输审批等全部手续,相关费用及协调成本由受让方承担。 六、本次转让标的运输时间6个月.遇不可抗力、政策性调整或汛期影响需调整运输时间的,转让方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邮寄+邮件双通知)告知受让方,调整期限以主管部门要求及双方协商为准。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如设备不足、手续未办妥)未按期完成运输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七、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做好标的安全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丢失、损毁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运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提交运输完成报告,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标准:标的全部清运完毕、场地恢复至初始状态)。 八、转让方已核实标的资产范围权属清晰,无抵押、质押、查封、转让、租赁等权利限制,无第三方主张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潜在纠纷;若后续出现标的争议导致受让方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本次标的转让交易完成后,涉及受让方的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出具非税收入票据。 十、其他事宜详见《交易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