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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317308M | 建设单位法人:赵建威 |
| 赵建威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开发区麻屯镇开元路1号 |
| ****拖拉机零部件喷粉线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麻屯镇开元路1号 |
| 经度:112.37345 纬度: 34.7467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07 |
| 孟环告知〔2025〕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317308M001Z |
| 2025-05-1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90 |
| 19.8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317308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317308M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304MA47TMGD7Q | 竣工时间:2025-12-2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3-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拖拉机零部件喷粉线建设项目,**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拖拉机零部件喷粉线建设项目,**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加工16000台套/年拖拉机零部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16000台套/年拖拉机零部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拖拉机零部件铆焊件—上件—抛丸—喷粉—固化—下件—检验—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拖拉机零部件铆焊件—上件—抛丸—喷粉—固化—下件—检验—外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营运期,1、项目抛丸室设置2个废气集气口,分别设置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除尘室废气设置滤芯除尘预处理,依托抛丸室北侧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抛丸、除尘室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为保证项目喷粉房塑粉有效收集回用,防止交叉污染,项目3个喷粉房分别设置一套滤芯除尘+滤筒除尘器,废气经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固化天然气燃烧器设置低氮燃烧工艺,热气加热固化道内空气固化工件,天然气燃烧废气、固化有机废气由固化道出入口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6)。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第三十九、工业涂装”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去除效率70%)的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表1标准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指标要求。 2、项目无生产废水。职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厂区污水管网,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后经污水管****处理厂深度处理。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环评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区,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项目抛丸、除尘废气设置2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1根15m排气筒排放(DA004)。3个喷粉室分别设置1套“滤芯+滤筒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排放(DA005)。固化道天然气燃烧设置低氮燃烧工艺,固化道出入口设置集气罩,固化有机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进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排放(DA006)。 根据验收检测结果,抛丸、除尘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120mg/m3、3.5kg/h)。喷粉废气、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第三十九、工业涂装”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去除效率70%)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表1标准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指标要求。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后,排入厂区污水管网,最****处理厂深度处理。 3、本项目采取基础减震、密闭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厂区内设置有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尘灰使用密闭收集袋装,废塑粉、废钢丸、废包装材料收集后,暂存于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密封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进行处置。项目一般固废暂存区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设置要求。危废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2 | 0.0403 | 0 | 0 | 0.02 | 0.02 | |
| 0 | 0.0011 | 0.0042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12 | 0.0134 | 0 | 0 | 0.012 | 0.012 | / |
| 0 | 0.012 | 0.1152 | 0 | 0 | 0.012 | 0.012 | / |
| 0 | 0.2838 | 0.4351 | 0 | 0 | 0.284 | 0.284 | / |
| 0 | 0.0396 | 0.0965 | 0 | 0 | 0.04 | 0.04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处理厂 | 化粪池 | 由监测数据可知,厂区总排口污染物浓度分别为COD135~144mg/L、氨氮7.03~8.62mg/L、悬浮物104~131mg/L,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COD:500mg/L、SS400mg/L、氨氮:/)要求,同****处理厂进水水质限值要求(COD380mg/L,SS220mg/L、氨氮32mg/L)。 |
| 1 | 滤芯除尘+滤筒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滤芯除尘+滤筒除尘器 | 项目喷粉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1~9.7mg/m3、排放速率为0.063~0.073kg/h、去除效率为91%。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 |
| 2 | 覆膜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滤筒除尘器 | 项目抛丸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为7.6~8.5mg/m3、排放速率为0.053~0.061kg/h;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 |
| 3 |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 |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固化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5.75~6.93mg/m3,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限值50mg/m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第三十九、工业涂装”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去除效率70%)的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未检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未检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未检出,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066—2020)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00mg/m3)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指标要求。同时颗粒物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3.5kg/h)。 |
| 1 | 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 |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良好,各设备噪声经降噪措施后,经检测,项目四周厂界的昼间噪声监测最大值为52dB(A),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限值(昼间65dB(A))。 |
| 1 | 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环评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区,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是职工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塑粉、废钢丸、除尘器收尘灰、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废活性炭。 ①生活垃圾 厂区内设置有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②一般固废 除尘器收尘灰使用密闭收集袋装,废塑粉、废钢丸、废包装材料收集后,暂存于车间内一般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 ③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密封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区危废暂存间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运行和贮存。危废暂存间地面已硬化,并设置分区、分区四周设置围堰,地面、裙角均设置防渗涂层,渗透系数≤10-7cm/s,企业危废暂存间设置存储容器,危废暂存间门上、容器上已张贴标签、警示标识;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加强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台账。 综上所述,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以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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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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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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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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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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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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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