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连城镇YD-189-01-01用地实施层面详细规划公示

审批
甘肃-兰州-永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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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用地
实施层面详细规划》公示

为保障**省**森林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在落实《**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特制定《**县**镇****用地实施层面详细规划》。

现面向社会公众征询《规划》草案意见和建议,本次成果仅为公示稿,一切以最终批复成果为准。

一、公示时间:2026年4月14日—2026年5月14日

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单位:******局

联系电话:0931-****837

电子邮箱:****@qq.com

邮寄地址:**县**镇人民街189******局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依据《自然**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及《******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资规划函〔2023〕167号)要求,详细规划是用途管制、规划许可及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各地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编制,有**、扩建或更新需求的应先行编制。

为保障**省**森林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在落实《**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特制定《**县**镇****用地实施层面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规划作用

本规划明确了****地块的用地边界、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停车配建等开发建设指标,以及森林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保护要求和配套设施布局。

本规划是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经依法批准后,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直接依据,是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指导观测站建设的实施性政策工具。

第3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实施范围位于**县**镇**村,地块编号****,规划总用地面积3759.39㎡

第4条 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各类开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规划管理工作。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设计与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各项规定。本规划文本中加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在规划实施中应无条件遵守。

****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反或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的,须依法按法定程序进行。

本规划的修改,应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及《**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修改分为“修编”和“局部调整”两类:涉及强制性内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用地性质等)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技术性修正,可由****委托自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备案。

第二章 主导功能及用地布局

第5条 地块编码

衔接**县详细规划单元划定成果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编)相关要求,规划地块位于YD-189单元,地块编号暂定为****。

第6条 主导功能

****地块主导功能为森林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

第7条 用地布局

****地块规划为科研用地(0802),面积3759.39㎡。

第三章 地块开发与建筑管理控制

第8条 地块开发控制指标

****地块: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15米。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9条 道路规划

本次规划地块单元内部不涉及道路。外围涉及1条对外交通道路(G341国道)及1条专用道路。

对外交通:G341红线宽度12米,断面形式为一块板,设置机动车道为双向2车道;

专用道路:地块出入道路:红线宽度7米,断面形式为一块板。

第10条 配建车位

规划范围内配建的机动车位数量,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及国家、省市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据**省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科研、办公类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按不低于0.5个/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

配建停车位应按《**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不低于10% 的比例配建充电桩车位,其余车位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第11条 场地竖向控制

场地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第12条 道路竖向控制

结合本项目用地规模及现状地形条件,规划范围内道路纵坡建议控制在0.3%~2.5%之间,具体取值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根据实际地形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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