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梅城镇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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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梅城镇**补贴政策清单
**市本级**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级标准
****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920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720元/人/月
同市级标准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乡镇审核确认-市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945
****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省政府令268号**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88元/月﹒人。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后定额补助发放标准调整为:A类500元/月﹒人、B类450元/月﹒人、C类350元/月﹒人(A、B类发放标准含分类救助增发金)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947
****民政局 价格临时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省****民政厅****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退****统计局****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24号)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地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0556-****947
****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民政厅 财政厅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民政厅 财政厅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308号)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中的残疾人 基础标准80元/人/月 80元/人/月 80元/人/月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市残联审核-市民政审定-市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947
****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民政厅 财政厅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民政厅 财政厅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308号)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基础标准80元/人/月 80元/人/月 80元/人/月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市残联审核-市民政审定-市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947
****民政局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散居孤儿不低于1050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
国家补助450元/人/月,省补助80元/人/月。市(县)纳入年度预算自行承担。各区剩余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散居孤儿不低于1100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10元/人/月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市民政审核-市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947
****民政局 80周岁以**龄津贴资金 1.《****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2.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80-99的老人每人每月30元,100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由高****社区、村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发放补贴。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012
****民政局 五保低保电费补助资金 《****物价局关于“低保户”和“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的补充通知》(皖价商[2013]75号) 本市低保户、五保户 每户每月5.65元 每户每月5.65元 按在册低保、五保名单核实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季度兑现一次 0556-****947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财政厅 ****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业“三项补贴”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原则上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本市统一标准92.71元/亩。 农业农村局依据土地确权等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农户申报,村级初核登记汇总公示报乡镇,****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拨付至集体对公账户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财政局0556-****902
农业农村局0556-****062
市域内执行统一的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稻谷补贴 ****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统计局、****储备局、国****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合法耕地上的水稻种植者 本市统一标准:稻谷生产者补贴40.00元/亩、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50.00元/亩。 稻谷生产者申报,村级初核登记汇总公示报乡镇,****农业农村局,农村局核定面积,测算下达补贴标准;市农业农村****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财政局0556-****902
农业农村局0556-****062
市域内执行统一的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2〕287号)、《****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二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2〕559号)、《****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三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一批:15.37元/亩
第二批:10.18元/亩
第三批:7.95元/亩
按照“村组登记、乡镇审核、市核定”的程序,对农户粮食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农业农村局核定后的粮食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相关数据,协调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各乡镇、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范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发放。 市农业农村局:****062,市财政局:****902
****农业农村局 农机具购置补贴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市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0556-****356
****农业农村局 特色种养业到户项目补助 《**市2023年度特色种养业到户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潜农[2023]19号) 具备特色产业发展条件,需要巩固产业脱贫成果的脱贫户、监测对象 发展产业建档立卡脱贫、监测户每户每年最高补助2000元/户 按照“户申请、村级验收、乡镇审核、市级行业部门组织第三方抽查”,村、乡镇、市三级公示公告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局依据审核和公示结果按时上报的花名册,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打卡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批次发放 0556-****076
****乡村**局****管理局)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国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水库移民,到人 600元/年/人 经镇村核减、审核,****管理局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0556-****625
****乡村**局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 (皖扶办〔2018〕104号) 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到人 1500元/学期 1500元/学期 由脱贫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XX年春(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政府、县级乡村**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公示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学期发放 0556-****972
****乡村**局 其他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其他 财政部国****能源局****扶贫办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18〕25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20〕13号) 实施光伏扶贫的脱贫户 0.6元/度 ****公司根据上月发电量向省级申请我市已****电站的发电收益补助资金,后转****集团),结转****财政局“一卡通”账户,由各乡镇造册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根据结算情况,原则上按季度发放 0556-****625 光伏发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林业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财政部 ****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财政厅 ****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2020年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6元 2020年省级公益林每亩15元 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0556-****019 县级对个人和集体林每亩补助3元
****林业局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林业局 ****财政厅 安****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省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0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财政局发放补贴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银行账户 乡镇考核合格后分批发放 0556-****019
**市应急局 灾民生活救助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财政局 ****管理局关于印发《**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财建〔2020〕456号)
受灾群众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13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不低于国家标准 参照国家补贴标准 户报、村评、乡审、市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施发放 0556-****169
****住建局 农村危房改造 《****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2021]37号) 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且所居住房屋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 户均约14000元 脱贫县、西部政策县等户均3000元,一般县户均2000元 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标准为:重建、置换房屋每户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0.6万元。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市级审批 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0556-****324
****教育局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受****银行账户 按学期发放 0556-****869
****教育局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2.《****教育厅 ****扶贫办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3.《****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到人
(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受****银行账户 按学期发放 0556-****869
****事务局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因战一级116270 因战一级116270 116270 116270 个人申请、市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012
因公一级111560 因公一级111560 111560 111560
因病一级106900 因病一级106900 106900 106900
因战二级105220 因战二级105220 105220 105220
因公二级98770 因公二级98770 98770 98770
因病二级94190 因病二级94190 94190 94190
因战三级92320 因战三级92320 92320 92320
因公三级85970 因公三级85970 85970 85970
因病三级79770 因病三级79770 79770 79770
因战四级75670 因战四级75670 75670 75670
因公四级67680 因公四级67680 67680 67680
因病四级61620 因病四级61620 61620 61620
因战五级59100 因战五级59100 59100 59100
因公五级51200 因公五级51200 51200 51200
因病五级47110 因病五级47110 47110 47110
因战六级46170 因战六级46170 46170 46170
因公六级43290 因公六级43290 43290 43290
因病六级36230 因病六级36230 36230 36230
因战七级34780 因战七级34780 34780 34780
因公七级30840 因公七级30840 30840 30840
因战八级21960 因战八级21960 21960 21960
因公八级19910 因公八级19910 19910 19910
因战九级18240 因战九级18240 18240 18240
因公九级14510 因公九级14510 14510 14510
因战十级12810 因战十级12810 12810 12810
因公十级10850 因公十级10850 10850 10850
****事务局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36370 36370 36370 36370 个人申请、市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012
****事务局 三属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烈士遗属36910 烈士遗属36910 36910 36910 个人申请、市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012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31410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31410
31410 31410
病故军人
遗属29280
病故军人
遗属29280
29280 29280
****事务局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抗战时期23440 抗战时期23440 23440 23440 个人申请、市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012
**时期22640 **时期22640 22640 22640
建国后22460 建国后22460 22460 22460
****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9060 9060 9060 9060 个人申请、市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012
****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个人申请、市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012
****事务局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7740 7740 7740 7740 个人申请、市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012
****组织部****事务局 老党员生活补贴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10560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10560
10560 10560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6-****012
**战争
时期入党9540
**战争
时期入党9540
9540 9540
已享受
抚恤补助600
已享受
抚恤补助600
600 600
****事务局 义务兵优待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义务兵家庭、到户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15338 15338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半年发放 0556-****012
****委员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县级扩面提前到55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打卡到户。 960元/年 双女户、独男户家庭960元/人.年;独女户家庭1200元/人.年;子女死亡户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户1800元/人。 本人申报,市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0556-****583
****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户。 子女伤残5520元/年、子女死亡7080元/年。并发症纳入特扶对象一级6240元/年,二级4680元/年,三级3120元/年 子女伤残和子女死亡对象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高到子女伤残7440元/年、子女死亡9600元/年。 本人申报,市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一卡通”发放 每年10月31日前 0556-****583
****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20元/月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 “一卡通”发放 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0556-****583
****委员会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市人口计生委 ****民政局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宜人口计生委〔2014〕58号) 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重度失能(失智)每人每月400 元、中度失能(失智)每人每月300 元、轻度失能(失智)每人每月200 元 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 “一卡通”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发放 0556-****583
****社会保障局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助资金 1.《****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内容: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承训单位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财政局后,按规定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银行账户。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 培训后发放 0556-****350
****社会保障局 居家就业补贴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调整完善就业脱贫奖补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潜人社秘〔2020〕12 号文件)和《关于进步明确就业帮扶奖补政策的通知》(潜人社秘〔2022〕48 号文件),脱贫劳动者在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基地等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协议,工资打卡发放,每月可享受200元的就业补助。 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
****基地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贫困劳动者、****基地200元/月和100元/月的岗位补贴,****基地社会保险补贴;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给予贫困劳动者200元/月的岗位补贴。 1.申报程序:①基地向县就业局提出补贴申请;②县就业局对申报材料及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报县人社部门审批;③经核实后的名单及金额在企业及县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分别为3个工作日;④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就业局发放补贴(个人补贴打到社保卡〈或银行卡〉、单位补贴打到单位账户)。
2.所需材料:①《****基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②《贫困劳动者申请补贴金额明细表》(附件2);③基地与贫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初次申报时报送);④每月工资发放花名册;⑤贫困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⑥基地账号、贫****银行卡)号。
按季度发放 0556-****362
****社会保障局 乡村公益性岗位 《关于开发2023年度乡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潜人社秘〔2023〕11号) 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
500元/月 ****镇社保部门现场申请。 按月发放 0556-****362
****社会保障局 务工交通补贴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调整完善就业脱贫奖补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潜人社秘〔2018〕38号)文件和《关于进步明确就业帮扶奖补政策的通知》(潜人社秘〔2022〕48 号文件)贫困劳动者在**市外就业,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根据转移就业地点,按照**市以外**市以内和**市以外二个层次分别给予每人100元/年、200元/年的交通费补助。 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
**市以外**市以内每人100元/年、**市以外200元/年的交通费补助 1.申报程序:①****村委会提出补贴申请;②所在乡镇对申报材料及人员名单进行初审并汇总,报县就业局、人社部门审批;③经核实后的名单及金额在县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分别为3个工作日;④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就业局发放补贴(个人补贴打到社保卡〈或银行卡〉
2.所需材料:①《贫困劳动者务工交通补助申报表》②《贫困劳动者务工交通补助审核表》③贫****银行卡)号。
补贴个人 按年发放 0556-****362
****残联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 困难精神残疾人,到人 每人每年1000元 补助对象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镇初审-县级审核上报 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银行账户 按年发放 0556-****124
****医保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办公厅****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发[2015]65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皖政办[2022]6号)、《****保障局 ****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 ****委员会 ****总局****税务局 ****管理委员****监管局 ****乡村**局 关于印发**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 ****委员会 ****总局****税务局 ****管理委员****分局 ****乡村**局 关于印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战略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医保发[2021]16号)、《****保障局 ****民政局 ****乡村**局 ****财政局 ****委员会 ****总局****税务局关于印发**市2022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医保秘[2022]24号) 救助对象(到人)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乡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对救助****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1500元,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额不低于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5%,监测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6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 1.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280元/年;对乡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230元/年;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160元/年。2.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对救助****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1500元,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再次救助,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稳定脱贫人口和普通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救助比例为50%,救助年度限额为3万元。 按政策核定/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医保与民政、乡村**等部门审批 “一站式”结算
/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即时结算/不超过30个工作日 055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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