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日****公司等5户债权
所在地:**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9,555.61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拥有的日****公司等5户,债权总额9,555.61万元,其中:债权本金3,600.46万元、欠息5,955.15万元(截至2026年3月8日,下同,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企业均位于**市。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序号 |
地区 |
借款人名称 |
债权合计 |
贷款余额 |
欠息金额 |
担保方式 |
| 1 |
** |
日****公司 |
973.36 |
484.13 |
489.23 |
抵押+保证 |
| 2 |
** |
**市远****公司 |
1,908.78 |
1,170.59 |
738.20 |
抵押+保证 |
| 3 |
** |
**** |
3,050.31 |
470.85 |
2,579.46 |
抵押+保证 |
| 4 |
** |
**李****公司 |
2,413.24 |
974.94 |
1,438.30 |
抵押+保证 |
| 5 |
** |
****公司 |
1,209.92 |
499.96 |
709.96 |
抵押+保证 |
| 合计 |
9,555.61 |
3,600.46 |
5,95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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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户:日****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3月8日,我公司对日****公司(以下简称“道安工贸”)享有债权合计973.36万元,其中本金484.13万元,利息489.23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担保,由**港****公司,**娥,肖红,李冬,苏周,厉昌梅,陈妍宏,肖光健,张传军,周子亮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陈妍宏、周子亮、肖光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日****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9日,注册地址为**市**区******路西“河左岸(二期)” 001幢06单元120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属自然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苏周,原法人代表苏周,现法人代表肖增信,企业经营范围:渔具加工、销售。针纺织品、化妆品、食品、家居用品、服装鞋帽等销售,普通货物进出口。
(三)担保人情况
由**港****公司,**娥,肖红,李冬,苏周,厉昌梅,陈妍宏,肖光健,张传军,周子亮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抵押物情况
1、房屋所有权人:陈妍宏,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0****8026号,共有情况:私有房产,房屋坐落:****花园020幢00单元208号,设计用途:商业服务,建筑面积:108.5平方米,使用年限:至2071年6月8日,对应土地证为日国用(2012)第003090号,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35.81平方米,终止日期2041年06月08日。以上商铺现为抵押人经营铭阔绿茶所用。
2、房屋所有权人:陈妍宏,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1****4065号,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坐落:**市******银行华府001幢01单元(01)502号,规划用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09.84平方米,对应土地证为日国用(2015)第001518号,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21.47平方米,终止日期2080年10月24日。以上住房现为陈妍宏、张传军居住使用。
3、房屋所有权人:周子亮,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1****7048号,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坐落:**市**路****花园三期)003幢01单元(01)301号,规划用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58.04平方米,该处房产土地证为大证,所有权人为**海****公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2年6月5日,已出具同意抵押证明。以上住房****学园使用,每年签订租赁合同。
4、房屋所有权人:李冬,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1****5065号,共有情况:共同所有,共有人:肖光健, 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1****5065-1号。房屋坐落:**市****“依河园小区”024幢01单元401号,规划用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70.20平方米,对应土地证为日国用(2013)第004981号,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 54.46平方米,终止日期2075年12月19日。以上房地产为肖光键、李冬现居住所用。
以上四套房地产2018年已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第2-1037-2号、第2-1037-3号。最高债权数额510万元。他项权证号:鲁2018**市不动产证明第****524号。抵押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5****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鲁1121执567号:本案需要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且因评估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
第2户:**市远****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3月8日,我公司对**市远****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房地产”)享有债权本金1,170.59万元,利息738.20万元,债权合计1,908.78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担保,由********公司,郝鹏飞,陈忠星,孙文琳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市远****公司(现更名为**市远大房****公司)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市远大房****公司(曾用名:**市远****公司)成立于2008-06-04,法定代表人为郝鹏飞,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40996J,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省**市******社区,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广告发布。
(三)抵押物情况
本户债权对应抵押物为94套在建工程,面积15271.82平方米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以**市远****公司所有坐落于334省道西南、小**村东,****风景区东入口:土地使用权证号:莲国用(2015)第001288号(59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莲国用(2015)第000087号(23161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登记证明编号:鲁(2021)**县不动产证明第****669号,最高额抵押金额1966.62万元,登记日期2021年3月26日,抵押期限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抵押6幢50套房产,面积共8077.83平方米;2、登记证明编号:鲁(2021)**县不动产证明第****703号,最高额抵押金额807.53万元,登记日期2021年7月14日,抵押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抵押18套房产在建工程,商业A3共5套、A4共13套,面积共3074.53平方米;3、登记证明编号:鲁(2021)**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70/6号,最高额抵押金额1059.13万元,登记日期2021年7月14日,抵押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抵押26套房产在建工程,商业A8共12套、A10共14套,面积共4119.46平方米。目前均处于毛坯、闲置状态。
(四)担保人情况
由********公司,郝鹏飞,陈忠星,孙文琳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诉讼执行情况
目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3户:****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3月8日,我公司对****(以下简称“博尔曼家具”)享有债权本金470.85万元,利息2,579.46万元,债权共计3,050.3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由****公司,五****公司,胡善学,李春节,王涛,李春跃,郭海燕,李春国,孙绪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李春跃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名下钢结构车间提供抵押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注册地址为高泽镇驻地号,注册资本500万元,属自然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李春跃,原法人代表李春跃,现法人代表李春国,企业经营范围:整体厨房、办公家具的制造和销售。
(三)抵押物情况
本户债权对应抵押物如下:
1.房屋所有权人:李春跃,产权证号:2000莲房字第****80047号,共有情况:私有房产,房屋坐落:**县**路东岭6号楼405号,设计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09.08平方米,使用年限:房改房。以上房屋现为抵押人自用。****银行2014年5月29日已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莲农商高抵字2014年第3-1029-1号。最高债权数额27.4万元。他项权证号:莲房他证**字第****0744号。抵押期限为2014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11日。
2.钢结构资产所有权人:****,产权证号:无产权证,钢构坐落:****院内,设计用途:钢构厂房,建筑面积:2405平方米。以上钢结构资产现为抵押人自用。****银行2015年5月20日已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莲农商高抵字2015年第3-2090号。最高债权数额76.8万元。他项权证号:日五工商抵登字(2015)第0127号。抵押期限为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
(四)担保人情况
由****公司,五****公司,胡善学,李春节,王涛,李春跃,郭海燕,李春国,孙绪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7月5日,****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121执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第4户:**李****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3月8日,我公司对**李****公司(以下简称“李崮寨旅游”)享有债权本金974.94万元,利息1,438.30万元,债权合计2,413.24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由山****公司,******公司,马峰,蒋庆华,毛世荣,常成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蒋庆华房产及****公司名下钢结构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李****公司成立于2009-06-01,法定代表人为毛世荣,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82491R,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县街头镇驻地,所属行业为公共设施管理业,经营范围包含:旅游景点(区)开发、经营,旅游纪念品销售、百货销售。
(三)抵押物情况
本户债权对应抵押物如下:
1、房地产:
(1)房产所有人:毛世荣、蒋庆华,房产坐落:****安监局1#楼1单元502号,房屋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字第200****1019 号,共有人房屋所有权证号:日房市共字第****1796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33.07平方米,建筑结构:钢混,用途:成套住宅。土地证号:日国用(2010)第 873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8.09平方米,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77年10月25日。
(2)房产所有人:蒋庆华,房产坐落:**市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37号-541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字第201****4013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45.49平方米,建筑结构:钢混,用途:商业服务。土地证号:日国用(2012)第0011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8.07平方米,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3年07月09日。
(3)房产所有人:蒋庆华,房产坐落:**市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27号-531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字第201****4011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51.53平方米,建筑结构:钢混,用途:商业服务。土地证号:日国用(2012)第0011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41.46平方米,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3年07月09日。
(4)房产所有人:蒋庆华,房产坐落:**市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22号-526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字第201****4010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64.96平方米,建筑结构:钢混,用途:商业服务。土地证号:日国用(2012)第0011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49平方米,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3年07月09日。
(5)房产所有人:蒋庆华,房产坐落:**市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32号-536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字第201****4012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33.44平方米,建筑结构:钢混,用途:商业服务。土地证号:日国用(2012)第0010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1.29平方米,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3年07月09日。
(6)房产所有人:蒋庆华,房产坐落:****商贸娱乐城308房,房屋产权证号:日房权日房字第****00954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3.45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用途:商业。土地证号:日国用(2009)第480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1.55平方米,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32年06月30日。
以上六套房地产,****商行在2015年办理抵押登记,****银行2015年已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莲农商高抵字2015年第2-1007-2号、第2-1007-3号。最高债权数额1223.66万元。他项权证号:日房他证市字第201****3081、201****3082、201****3083、201****3084、201****3085、201****3086号。抵押期限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2日。
2、钢结构资产:
****公司以位于**省**市**县石材产业园的地上建筑物钢结构车间做抵押,总建筑面积1098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房,机构为钢结构。以上钢结构资产在2016年办理抵押登记,****银行2016年已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莲农商高抵字2016年第2-1006-1号。最高债权数额280万元。他项权证号:日五工商抵登字(2016)00018号。抵押期限为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
(四)担保人情况
由山****公司,******公司,马峰,蒋庆华,毛世荣,常成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诉讼执行情况
抵押物于2024年11月7日变卖流拍,该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5户:****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3月8日,我公司对****公司(以下简称“中港机械”)享有债权本金499.96万元,利息709.96万元,债权合计1,209.92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由五****公司,****公司,冯启勇,牟进霞,胡宗瑞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名下钢结构资产、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07-12,法定代表人为胡宗瑞,注册资本为278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2309XF,企业注册地****工业园,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普通货物进出口,****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三)抵押物情况
本笔债权抵押物为:中港机械名下机器设备198台/套,钢结构厂房2处,面积约15000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四)担保人情况
由五****公司,****公司,冯启勇,牟进霞,胡宗瑞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贷款已于2018年通过法律诉讼追偿,审理案号2018鲁1121民特32号,目前在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9鲁1121执604号。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于上述债权资产的主从债务人情况、具体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情况、诉讼执行情况等详细情况,****公司网站(http://www.****.com)及点金网刊登的处置****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上述债权对应的借款本金、利息、抵押****公司收购时的贷款资料或司法文书确认的为准,主从债权诉讼时效可能存在已过时效或未申请执行丧失权利的情形,主从债务人也可能存在营业执照被吊注销、破产等情形。抵押物也可能存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无效、灭失及被第三人占用。上述债权也可能存在其他瑕疵,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形。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上述债权均已确权,变现前景较好。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4月21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陈经理、闫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57,0531-****9786
联系地址:**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中国长城****公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