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酒店、会议中心(厨房、办公)]空调
(重新招标)
补充文件1号
****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编号****的《****项目[酒店、会议中心(厨房、办公)]空调(重新招标)》,现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作以下补充及说明:
一、招标文件中第86页(1)技术主要参数响应表-****会议中心)中:
| (1)技术主要参数响应表-****会议中心) |
|||
| 2 |
数量 |
7 |
|
问题:招标文件中数量为7,而招标公告附件二:投标设备报价清单中空气处理机组有6台:PAU-1(Z)-1****中心),1台;PAU-2(Z)-1(一层厨房),1台;HXU-2(Z)-1~2(二层办公、会议),2台;AHU-1(H)-3/4(一层会议大堂),2台;PAU-3(H)-2(二层宴会厅厨房),1台;PAU-3(H)-3(二层中餐厨房),1台;HXU-1(H)-1(监控机房),1台;HXU-1-2,1台。共计10台,是否数量错误,请明确。
回复意见:
招标文件中技术主要参数响应表与附件二:投标设备报价清单不同时,以附件二:投标设备报价清单为准。招标文件中技术****会议中心定风量空调系统(柜式空调机组)数量应为6台;技术主要参数响应表中不包含4台全热回收式新/排风换气机组。
二、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附件二:投标设备报价清单中全部的四管制风机盘管制热量远远大于制冷量,如FP-014这个型号:“制冷量11.6KW,制热量16.7KW”。
问题:咨询了相关空调厂家,只有新晃品牌的风机盘管是2冷+2热型双盘管设计,图纸参数也是按该品牌进行设计,但是新晃不生产离心式冷水机组,不符合本次投标资格要求。其余厂家的四管制风机盘设备均为3冷+1热型双盘管设计,故制热量均低于制冷量,无法满足招标要求。鉴于四管制机组在**区域实际项目的使用经验,制冷量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制热效果也完全满足使用需求。故建议修改为“制热量参数由各投标人自行提供”。
回复意见:
经设计复核,风机盘管配置按照四管制盘管3+1;具体内容详见最新提供的“附件二:投标设备报价清单”及设计的补充说明(详见附件)。
三、现对原提供的附件二:投标设备报价清单中新风机组/空气处理机组项目特征描述进行补充完善,具体内容详见最新提供的“附件二:投标设备报价清单”(详见附件)。
四、原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6条交货和单据中增加“6.13所有的空调系统设备在下单生产前,需提交选型手册供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五、原招标文件第97页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第3项锅炉备选品牌或厂家原为:“Hoval霍瓦尔、AERCO、Viensmann菲斯曼、Loos洛斯、Fulton富尔顿、Farola法罗拉、Cochran考克兰锅炉或相当于”,现调整为:“Hoval霍瓦尔、AERCO、Viensmann菲斯曼、Loos洛斯、Fulton富尔顿、FERROLI法罗力、Cochran考克兰锅炉或相当于”。
六、本项目原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4月28日14时30分调整为“2026年05月07日14时30分”。标书代写
七、本项目原招标公告工程保函(非电子保函系统)其原件递交时间及地点:2026年04月28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地点:****交易中心(市府大道777号)一楼西大厅。调整为“2026年05月07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地点:****交易中心(市府大道777号)一楼西大厅”。
八、请各潜在投标人按最新提供“附件二:投标设备报价清单”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各潜在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
未及事宜,按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招 标 人(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徐瑜 招标监管机构(盖章):
日期: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