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更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相关内容做如下变更:
(一)第4页,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的相关要求中,
原内容为:“二、最高限价: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的报价方式,参照卖场单价【乙方********广场等卖场同期同品质食材卖价,卖场没有售卖的食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后按市场零售价】,最高限价为卖场单价的93%,投标人报价高于此限价的为无效响应。例:商品卖场单价为100元,投标报价的费率为85%,则实际结算金额为卖场单价100元×93%×85%=79.05元,即商品实际结算金额=商品卖场单价×93%×费率×实际供货量,此次大队伙食采购预算金额为541200元。”
变更为:“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的报价方式,参照卖场单价【乙方********广场等卖场同期同品质食材卖价,卖场没有售卖的食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后按市场零售价】,最高不超过卖场单价的100%为标准取费,以下称“标准取费”,最高限价为标准取费的93%,投标人报价高于此限价的为无效响应。例:商品卖场单价为100元,投标报价的费率为85%,则实际结算金额为卖场单价100元×85%=85元,即商品实际结算金额=商品卖场单价×费率×实际供货量,此次大队伙食采购预算金额为541200元。”。
(二)第12页,(三)报价方式中,
原内容为:“3.结算价格(单价)=卖场单价×93%×中标费率;”
变更为:“3.结算价格(单价)=卖场单价×中标费率;”
(三)第42页,六、合同价款中,
原内容为:“投标报价费率为 价格基准 的 %。
价格基准:参照卖场单价【乙方********广场等卖场同期同品质食材卖价,卖场没有售卖的食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后按市场零售价】,最高限价为卖场单价的93%,为本项目的价格基准。投标人报价高于此限价的为无效响应。”
变更为:“投标报价费率为 标准取费 的 %。
标准取费:参照卖场单价【乙方********广场等卖场同期同品质食材卖价,卖场没有售卖的食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后按市场零售价】,最高不超过卖场单价的100%为标准取费,以下称“标准取费”,最高限价为标准取费的93%,投标人报价高于此限价的为无效响应。”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原内容为:2026年4月 28 日9点00分
变更为:2026年4月28日14点00分。
磋商文件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特此变更。
**宏远****公司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