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多肽工程应用平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天星大道18号****公司现有厂区范围内建设,对已建的D20研发车间进行改建,弃建原拟实施的D22研发车间、D31研发车间、D32研发车间、研发车间1(D12研发车间)、研发车间3(D13研发车间)等研发品种建设内容,在上述车间内新增合成仪、裂解仪、纯化仪、超滤仪等主要设备,本次改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吨多肽药物研发生产服务能力(全部作为研发产品应用于临床前和临床试验阶段),全厂可形成原料药研发56吨/年、特色/专利原料药研发622吨/年、多肽药物研发200吨/年的研发生产服务能力。
二、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M7340)通过**市数据局备案,从事药物研发生产服务,禁止从事工业化生产。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中国精细****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研发车间普通工艺废气及设备清洗废气经6套(每个研发车间各1套,D20研发车间依托现有,其他研发车间**,下同)“二级串联冷凝+碱洗(除雾)”装置预处理,研发车间定点排风废气经6套“碱洗(除雾)”装置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尾气与热熔车间废气、储罐区不含卤废气一并经现有“碱洗+除雾+预热+RTO焚烧炉+急冷+碱喷淋”设施(1用1备)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研发车间含卤工艺废气经6套“二级串联冷凝+酸洗(除雾)+碱洗(除雾)”装置预处理后与储罐区含卤废气一并送现有的1套“水洗+TO焚烧炉+急冷+碱洗”设施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3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体分装车间含尘废气经现有的9套“高效过滤器”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本项目RTO炉和TO炉系统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TVOC、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表1标准限值,氯化氢、二氯甲烷、甲醇、乙腈、乙酸乙酯、丙酮、氨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表2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表5标准限值,N,N-二甲基甲酰胺和吡啶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1标准限值,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固体分装车间含尘废气颗粒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表1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氟化物、二氯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表7标准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表1标准限值,吡啶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表A.1标准限值。
(三)项目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包括RO膜包冲洗废水、设备清洗水、地面冲洗水、废气处理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真空系统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废气处理或地面清洗,其他废水在正常工况下送厂区污水站经“综合调节池+水解酸化+UASB+A/O+二沉池+混凝沉淀”生化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厂区一期已建一座污水站,二期污水站在建,项目建成后暂依托一期污水站处理,后续二期污水站投运后项目废水由全厂调配进入生化系统处理)。企业污水总排口排放的TOC、急性毒性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标准限值,氟化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限值,****园区****水厂接管标准要求。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类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项目产生的多肽合成废液、废流动相、超滤废液、废树脂、废填料、废膜组件、过滤残渣、研发不成功产物、冷凝液、清洗废液、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和废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未沾染物料的包装材料、纯水制备废耗材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研发车间和清洗车间地面、各种污水井及各种污水池、消防尾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地下管道、储罐区、罐区装卸区、研发车间中间罐区域、危废暂存库、废液储罐、高浓度废水储罐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强化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须及时予以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系统,设置可燃气体、二氯甲烷等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建立、完善“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处理厂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等文件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现有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1.601吨、二氧化硫≤0.437吨、氮氧化物≤14.493吨、氯化氢≤0.122吨、氟化氢≤0.083吨、氨≤0.002吨、二噁英≤0.002gTEQ、TVOC≤6.100吨(其中包括2-甲基四氢呋喃≤0.104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09吨、吡啶≤0.002吨、丙酮≤0.007吨、二氯甲烷≤0.143吨、甲醇≤0.005吨、甲基叔丁基醚≤2.180吨、四氢呋喃≤0.033吨、乙醇≤0.003吨、乙腈≤0.041吨、乙酸≤0.000078吨、乙酸乙酯≤0.493吨、乙酸异丙酯≤2.610吨、异丙醇≤0.290吨、正庚烷≤0.147吨、水合肼≤0.00013吨、2,4,6-三甲基吡啶≤0.00012吨、N-甲基吡咯烷酮≤0.002吨、N,N'-二异丙基碳二亚胺≤0.008吨、二甲基亚砜≤0.018吨、三氟乙酸≤0.007吨)。
全厂有组织排放:颗粒物≤34.081吨、二氧化硫≤45.718吨、氮氧化物≤275.444吨、氯化氢≤41.054吨、氟化氢≤0.083吨、硫化氢≤0.367吨、硫酸雾≤0.002吨、氨≤8.298吨、一氧化碳≤34.595吨、二噁英≤3.482gTEQ、硼烷≤0.092吨、AOX≤0.001吨、TVOC≤86.081吨(其中包括2-甲基四氢呋喃≤2.507吨、3-氯丙酰氯≤0.000002吨、N,N-二甲基甲酰胺≤0.439吨、DMF-DMA≤0.030吨、吡啶≤0.002吨、丙二腈≤0.00021吨、丙酮≤8.521吨、丙烯酰氯≤0.000004吨、二甲胺≤0.324吨、甲苯≤1.193吨、二甲苯≤0.315吨、二氯甲烷≤0.972吨、己二酸二异癸酯≤0.032吨、甲醇≤12.270吨、甲基环己烷≤1.885吨、甲基叔丁基醚≤7.217吨、甲酸甲酯≤0.010吨、甲烷磺酸≤0.0003吨、氯苯≤0.063吨、柠檬酸≤0.004吨、三乙胺≤0.097吨、四氢呋喃≤6.687吨、乙醇≤6.069吨、乙腈≤1.347吨、乙酸≤0.500吨、乙酸乙酯≤7.907吨、乙酸异丙酯≤4.392吨、异丙醇≤0.396吨、异丁烯≤0.135吨、原甲酸三甲酯≤0.030吨、正庚烷≤7.643吨、水合肼≤0.00013吨、2,4,6-三甲基吡啶≤0.00012吨、N-甲基吡咯烷酮≤0.002吨、N,N'-二异丙基碳二亚胺≤0.008吨、二甲基亚砜≤0.018吨、三氟乙酸≤0.007吨)。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醋酸≤0.014吨、吡啶≤0.022吨、三氟乙酸≤0.548吨、水合肼≤0.003吨、2,4,6-三甲基吡啶≤0.0007吨、N-甲基吡咯烷酮≤0.014吨、N,N'-二异丙基碳二亚胺≤0.047吨、二甲基亚砜≤0.132吨、TVOC≤6.781吨、颗粒物≤0.275吨、氨≤0.006吨。
全厂无组织排放:原甲酸三甲酯≤0.00017吨、三乙胺≤0.006吨、甲烷磺酸≤0.00048吨、醋酸≤0.347吨、丙烯酰氯≤0.000026吨、丙二腈≤0.000045吨、己二酸二异癸酯≤0.00012吨、氯化氢≤0.007吨、3-氯丙酰氯≤0.00013吨、柠檬酸≤0.00072吨、2-甲基四氢呋喃≤0.239吨、吡啶≤0.022吨、二甲苯≤0.027吨、氯苯≤0.027吨、甲基叔丁基醚≤0.651吨、甲醇≤2.100吨、乙醇≤1.025吨、乙酸乙酯≤0.595吨、甲苯≤0.137吨、正庚烷≤0.602吨、四氢呋喃≤0.795吨、丙酮≤0.749吨、二氯甲烷≤1.003吨、乙腈≤0.256吨、DMF≤0.065吨、乙酸异丙酯≤0.346吨、异丙醇≤0.012吨、甲基环己烷≤0.250吨、三氟乙酸≤0.548吨、水合肼≤0.003吨、2,4,6-三甲基吡啶≤0.0007吨、N-甲基吡咯烷酮≤0.014吨、N,N'-二异丙基碳二亚胺≤0.047吨、二甲基亚砜≤0.132吨、TVOC≤18.271吨、硫酸雾≤0.001吨、硫化氢≤0.089吨、颗粒物≤0.7974吨、氨≤0.701。
(二)水污染物
本项目废水排放量(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234300/234300吨、化学需氧量≤117.15/7.029吨、氨氮≤7.029/0.351吨、总氮≤11.751/3.515吨、悬浮物≤23.430/2.343吨、二氯甲烷≤0.047/0.047吨、AOX≤1.663/0.117吨、全盐量≤594/594吨、氟化物≤1.874/1.874吨、吡啶≤0.127/0.127吨。
全厂废水排放量(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634/****634吨、化学需氧量≤662.793/57.709吨、氨氮≤32.147/2.819吨、总磷≤2.249/0.618吨、总氮≤60.036/26.898吨、悬浮物≤162.479/19.237吨、甲苯≤0.188/0.188吨、二甲苯≤0.186/0.186吨、二氯甲烷≤0.347/0.347吨、氯苯≤0.027/0.021吨、AOX≤2.087/0.541吨、硫酸盐≤52.967/52.967吨、全盐量≤7548.015/7548.015吨、氟化物≤1.874/1.874吨、吡啶≤0.127/0.127。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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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