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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明确对招标公告中第3条第3.4款“单位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 条款明确如下:标书代写
本条款所禁止的情形,特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单位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的情形。
如两家****公司控股,但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无管理关系的,不属于本条款禁止情形,可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其投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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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补充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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