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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园区智能化管控平台及应急救援能力提升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2026-03-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集团****公司****公司
地址:**省黔东南苗****经济开发区中昊大道1号
被投诉人1:**数峰****公司
地址:**市凯开大道**小镇A3栋和毅足道8楼
被投诉人2:评标委员会(吴某某等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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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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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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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投****集团****公司****公司递交的****工园区智能化管控平台及应急救援能力提升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书》。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本案中,投诉人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不属于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事项,也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的投诉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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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1日